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厦海规〔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细化《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海规〔2025〕1号)中各类补助项目的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和流程,经研究,制定《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细化《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海规〔2025〕1号)中各类补助项目的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和流程,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补助方式包括三类:“分阶段补助”包括海洋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分阶段后补助”包括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一次性后补助”包括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励,以及海洋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海水养殖新品种、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涉海领域标准等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采用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具体根据项目征集情况而定)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安排立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分阶段补助”和“分阶段后补助”项目起始时间以实际启动时间为准,但不早于申报当年的自然年度;“一次性后补助”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的时间追溯至2025年1月1日,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励首次考核周期为2024-2025年度。

  第五条  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牵头单位可独立申报或根据实际需要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重点支持具有明确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项目。

  第六条  企业(包括母公司及子公司,视为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牵头承担一个在建项目。原承担项目验收合格后间隔一个自然年才可申报新项目,新申报项目不得与原承担项目建设内容重复。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报“分阶段补助”和“分阶段后补助”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申报“一次性后补助”项目,提交项目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初审。市海洋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需进行现场核实),形成初审意见,提出推荐进入专家评审的项目名单。

  (三)专家评审

  1.“分阶段补助”和“分阶段后补助”项目需先后开展立项评审和预算评审:

  (1)立项评审:从市海洋发展局建立的海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下同)5名行业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任组长,专家组现场打分,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立项项目。

  评分规则:①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②5人及以上推荐,且平均分70分及以上,建议可以立项;③少于5人推荐或平均分70分以下,建议不宜立项。

  (2)预算评审:抽取3名行业专家、4名财务专家组成预算审核小组,由财务专家任组长,对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建议补助金额。

  审核规则:去掉一个最高补助金额和一个最低补助金额,取平均值,形成建议补助金额。

  2.“一次性后补助”(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励)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抽取3名行业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任组长,专家组现场打分。

  评分规则: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

  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以考核周期内涉海技术服务收入实际发生额为奖励基数,单个平台获得市级财政补助不超过3次。85分及以上且在参与绩效考核的平台中排名前20%(不高于20%)为优秀,75分及以上且排名前50%(不高于50%)为良好,65分及以上为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

  3.“一次性后补助”(海洋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海水养殖新品种、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涉海领域标准等奖励)项目,市海洋发展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抽取2名行业专家、1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任组长,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会审及审定。会审组由市海洋发展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组成,立项评审和预算评审专家组组长列席,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形成推荐项目和建议补助金额。会审结果提交市海洋发展局党组会审定。

  (五)结果公示及立项。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则视为项目立项,由市海洋发展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分阶段补助”项目审批立项后,由市海洋发展局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合同书(补助资金只拨付至牵头单位,下同),并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50%,中期验收合格拨付30%,结题验收合格及以上拨付20%,且海洋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累计拨付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研发投入的50%,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累计拨付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设备投入的50%。若已拨付补助资金超过上述补助资金上限,则不再拨付剩余经费,超出部分由市海洋发展局收回。

  (二)“分阶段后补助”项目审批立项后,由市海洋发展局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合同书,项目起始时间起一年内完成计划总投资20%及以上,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确认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20%,结题验收合格及以上拨付80%,且项目累计拨付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1/3。项目起始时间起一年内未完成计划总投资20%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三)“一次性后补助”项目审批立项后,一次性全部拨付计划补助资金。其中涉海领域标准补助资金的分配规则如下:只有排名第一的本市单位(指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下同),按总额度100%补助;只有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本市单位,按总额度30%补助(多家单位时,平均分配该补助额度);同时存在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本市单位,按总额度7:3比例分配(排名第二至第五有多家单位的,平均分配该补助额度),以上由排名最靠前的本市单位牵头申报和分配。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详见附件3)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二)项目预算期间应与项目实施期一致。项目起始时间至专家评审时间发生的实际支出,应提供支出明细。

  (三)补助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科目。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科目。

  (四)补助资金需编制预算明细表,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的相关性、测算依据等。自筹资金需编制预算总表,可参照补助资金科目或新增其他科目。

  (五)海洋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不得编列非研发投入;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不得编列非设备投入。

  (六)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研发投入,为鼓励产业化,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设备费可用于购买生产设备。产业化项目自筹资金不限于研发投入。

  (七)企业编列的研发投入,应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填的研发支出为基础。

  第三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条  市海洋发展局授权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项目单位需按要求提交实施进度季度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市海洋发展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财务审计,项目单位需对项目经费实行专账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以项目名称作为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将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支出分开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在立项、实施、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受托机构人员及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项目立项评审、验收时,专家应签署承诺书,对其不存在应予以回避情况进行承诺。结题验收时,项目立项评审专家和承担该项目结题验收的审计机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项目需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在项目评审、审计、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隐瞒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和延期

  (一)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进行项目变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项目牵头单位在实施期限届满前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1.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

  2.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境)、疾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

  3.补助资金各科目实际支出超过计划投资的10%。

  (二)项目因故确需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需在实施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仅能延长一次。

  (三)市海洋发展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变更或延期情况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

  (一)项目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财务审计并由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论证,批复同意后不再拨付剩余经费,收回未投入使用的补助资金。

  1.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非因自身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该情况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申报。

  (二)项目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海洋发展局将终止项目实施,不再拨付后续经费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申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故意行为、重大过失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以虚假材料套取补助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经费。

  3.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同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

  4.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

  第四章 验收与后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申报材料、合同书等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经费支出、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等进行考核和评价,分为中期验收和结题验收。“分阶段补助项目”需开展中期验收,“分阶段后补助项目”不组织中期验收,“一次性后补助”项目不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实施期限过半后1个月内提出中期验收申请,或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结题验收申请。若项目提前完成,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财务审计。经市海洋发展局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是验收的前提。

  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海洋信息与数字领域项目,在审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时,企业须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应用证明材料(含通过经销商销售的产品),项目涉海科技成果在非涉海领域的应用所带来的营业收入,不得超过项目总营业收入的30%。

  (三)专家验收。抽取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5-7人组成验收专家组(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5人,其中行业专家3人,财务专家2人;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专家组7人,其中行业专家5人,财务专家2人),由行业专家任组长,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

  (四)项目会审及审定。专家验收意见提交市海洋发展局会审会审核和党组会审定。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

  (一)中期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合格”项目:总投资完成50%及以上,完成中期考核关键技术指标(关键技术指标是指用于衡量项目成果的关键性能,验收时由业务专家认定,下同)。

  2.“不合格”项目:总投资未达到50%,或未完成中期考核关键技术指标。中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进行整改(一般为六个月内,整改期可算入中期审计范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视为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

  (二)结题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优秀”项目:总投资和经济指标均完成100%及以上,完成全部技术指标。

  2.“合格”项目:总投资和经济指标均完成80%及以上,完成关键技术指标。

  3.“不合格”项目:总投资或经济指标未达到80%,或未完成关键技术指标。不再拨付剩余经费,收回未投入使用的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申报。

  “分阶段补助”项目无经济指标,因此不受上述经济指标要求限制。

  (三)项目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不再组织验收程序,5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申报。

  1.项目专账管理不规范,限期整改不到位,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2.验收材料不规范、不齐备,或提供虚假材料,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3.无特殊原因,逾期半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4.对验收工作不配合,两次提醒无效的。

  第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1年后提交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全面分析项目持续性效益及影响。未按要求提交后评价自评报告的,暂不受理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独立法人公司的新项目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Xiamen Marine Emerging Industries Fund”。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厦海〔2021〕42号)和《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厦海〔2022〕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申请表

  3.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预算编制说明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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