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02-03-2025-003 文 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5-09-29 17:39
标题: 《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2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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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文件: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5〕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于2025年6月30日印发实施。为规范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细化《若干措施》中各类补助项目的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和流程,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厦海〔2021〕42号)和《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厦海〔2022〕142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包含总则、申报与审批、实施与监管、验收与后评价、附则共五章20条。

  1.第一章“总则”为第一至三条。包括制定背景、项目补助方式、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要求等内容。

  2.第二章“申报与审批”为第四至九条。包括申报方式、申报要求、审批程序、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范围等内容。

  第四、五、六条延续原专项资金做法,规定项目采用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具体根据项目征集情况而定)的方式进行。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原承担项目验收合格满一年才可申报新项目,新申报项目不得与原承担项目建设内容重复。

  第七条对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项目会审及审定、结果公示及立项等审批程序各环节进行规定。特别是专家评审环节进行分类表述:(1)“分阶段补助”和“分阶段后补助”项目需先后开展立项评审和预算评审。(2)“一次性后补助”(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励)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以考核周期内涉海技术服务收入实际发生额为奖励基数,单个平台获得市级财政补助不超过3次。(3)“一次性后补助”(海洋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海水养殖新品种、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涉海领域标准等奖励)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对不同资金拨付方式进行细化:(1)“分阶段补助”项目立项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50%,中期验收合格拨付30%,结题验收合格拨付20%。(2)“分阶段后补助”项目立项后,起始时间起一年内完成计划总投资20%及以上,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确认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20%,结题验收合格拨付80%。一年内未完成计划总投资20%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不予拨付补助资金。(3)“一次性后补助”项目立项后,一次性全部拨付计划补助资金。其中涉海领域标准的奖励参照《厦门市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规〔2020〕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条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规定,并在附件“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预算编制说明”中详细阐述。

  3.第三章实施与监管为第十至十四条。包括日常管理要求、项目变更和延期、项目终止等内容。

  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明确日常监管和专项财务审计的要求;明确回避制度以及对受委托第三方或专家的要求;对项目变更和延期的情况进行明确,特别是规定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仅能延长一次。

  第十四条对项目终止的情况进行明确:(1)终止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收回未投入使用的补助资金,非因自身过失或故意行为终止的,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申报。(2)故意行为、重大过失、套取财政资金、多头申报、违背诚信等行为被终止的,不再拨付后续经费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项目申报。

  4.第三章验收与后评价为第十五至十八条。包括验收程序、验收结论、后评价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十六条对验收的总体要求进行规定,对验收申请,财务审计、专家验收、项目会审及审定等验收程序各环节进行规定,特别是明确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海洋信息与数字领域项目,在审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时,企业须提供产品或服务域的应用证明材料(含通过经销商销售的产品),项目涉海科技成果在非涉海领域的应用所带来的营业收入,不得超过项目总营业收入的30%。

  第十七条对验收结论的情况进行明确,中期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中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进行整改(一般为六个月内,整改期可算入中期审计范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视为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结题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收回未投入使用的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规定项目验收1年后提交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全面分析项目持续性效益及影响,未按要求提交后评价自评报告的,暂不受理新项目申报。

  5.第五章附则为第十九、二十条。包括成果标注、文件有效期等内容。考虑到目前已有多家企业及高校科研机构有申报意愿,且项目征集还需一段时间,因此《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诠释

  《操作规程》中所提“分阶段补助”和“分阶段后补助”项目起始时间以实际启动时间为准,但不早于申报当年的自然年度;“一次性后补助”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的时间追溯至2025年1月1日,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励首次考核周期为2024-2025年度;企业或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牵头承担一个在建项目。

  五、注意事项

  预算编制主要的要求有:(1)项目预算期间应与项目实施期一致。(2)技术攻关项目不得编列非研发投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不得编列非设备投入。(3)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研发投入,为鼓励产业化,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设备费可用于购买生产设备。(4)产业化项目自筹资金不限于研发投入。(5)自筹资金材料费不得超过计划自筹资金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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