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公布首批厦门市海上休闲活动区域的通告
厦海〔2019〕69号

为了规范海上休闲活动,根据《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海域、岸线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首批海上休闲活动区域的范围如下:

  (一)同安湾海上休闲活动区位于同安湾海域,包括中洲大桥以南、厦门大桥以东、五通码头以北海域及五缘湾,总面积65.77平方千米;

  (二)东部海域海上休闲活动区位于厦门岛东侧,包括五通码头以南至演武大桥观景平台沿岸,规划6号锚地西侧边界以西、刘五店216号灯浮以西、刘五店210号灯浮西400米向陆一侧海域,总面积29.95平方千米。

  二、海上休闲活动区域为开放海域,各类型休闲船舶依据自身特点在适宜的范围内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运动等休闲活动,其航行、停泊等应遵守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需跨越行政区开展海上休闲活动时,按照现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在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内活动时,还应遵守《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等要求。

  游艇开展海上休闲活动时可跨越区域航行,不得在非休闲活动区内逗留、停泊。其他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单位、船舶原则上以其常驻停泊点为中心就近选择某个活动区开展海上休闲活动,确需穿越两个或以上活动区域时,依据海上交通安全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所有休闲船舶从其他海域进入西海域或从西海域进入其他海域时,应遵守相关的海上交通流量控制规定,服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部门指挥。

  三、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海旅游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海上休闲活动管理。相关区政府应确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的管理主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海事、应急、港口、海洋、公安、体育、文旅等涉海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综合监管,并采取“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安全。

  特此通告。

  附件:厦门市首批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图和主要控制点坐标表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19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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