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03 16: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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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海渔[2007]262号)

第一条,为更好地调动厦门海洋与渔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积极性,促进和加强全市海洋与渔业政务信息工作,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委办、市政府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工作评比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设立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每年度对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表彰和奖励在该项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三条,考核评比奖励原则: 

(一)注重报送政务信息的质量;

(二)公开、公平、择优;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

(二)较全面及时地上报本部门有关信息,报送信息质量较高:时效性较强;无重大信息迟挥、漏报和失实、泄密现象。

(三)积极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努力扩大我市海洋与渔业在社会上的影响,树立海洋与渔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先进个人一般从先进单位的负责人、信息员中产生。

(二)单位、部门负责人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注意发挥信息机构的整体功能,善于调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能够积极组织本部门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三)信息员应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信息意识和责任心,收集、加工、报送信息数量多、传送快、质量高、影响大、被采用率高。

第六条,对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工作情况主要根据信息采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分,每半年通报一次得分情况。计分办法如下:

(一)对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凡上报信息及时、准确、基本符合要求的,不论是否采用,每条计1分。

(二)被《厦门海洋与渔业信息》采用的信息,综合性信息(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每篇计5分,其他信息每条计3分。

(三)被《厦门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采用的信息,1000字以下,新闻、图片、动态、资讯类信息每条计3分;要闻、经验推广、技术论文等原创性文章类每条计5分。

(四)所报信息遇下列情况,可再加分:

⒈得到市领导、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5分;

⒉被市委、市政府及省、国家有关部门采纳的,每条加5分;

⒊到市委、市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领导批示的,每条再加

10分;

(五)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经查实每次扣20分。

第七条,考核评比程序:

(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全市海洋与渔业各单位、各部门,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度(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有关政务信息条目清单和推荐政务信息先进个人的简要介绍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将总分位于前列的单位、部门列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名单。

(四)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推荐材料,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在先进单位中评审确定“厦门市海洋与渔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候选名单。

(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人选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初定,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表彰与奖励:

(一)对获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内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状。

(二)对获奖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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