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17-03-2023-017 文 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3-02-13 11:21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3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3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3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2-1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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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实施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批准,2013年国务院修订)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处、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

  1.是否按经许可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驯养繁殖;

  2.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行为。

  双随机抽查

  2

  对水(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水产养殖场、育苗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31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处、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

  1.组织对养殖场、育苗场的水质和水产品进行检测;

  2.水产养殖、育苗单位配置相应的水处理设施和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仪器设备情况以及水产养殖、育苗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3.水产养殖、育苗单位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等情况;

  4.是否存在使用禁用渔药和人用药等违规行为;

  5.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

  双随机抽查

  3

  对水(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2、《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2013年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水产品批发市场具体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处、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中心

  1.是否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可追溯的产地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

  2.是否经营腐坏变质、有毒有害等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3.是否有经营属于禁止交易的水生野生动植物;

  4.所经营水产品是否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

  5.经营者交易台账记录情况;

  6.按照规定需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水产品,是否有按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

  7.组织对所经营水产品进行药物残留检测;

  8.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水产品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双随机抽查

  4

  对渔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伏季休渔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国务院修订)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市海洋发展局

  港防处、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厦门渔港监督局

  1.伏季休渔渔船落实伏休制度情况,渔船具体停泊位置,是否按规定执行“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等伏季休渔政策; 

  2.是否存在违规出海捕捞行为及其它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

  双随机抽查

  5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植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产苗种进口实行属地监管。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进口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境后的监督检查。

  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处、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

  1.检查进出口水产苗种企业持证情况,核对进出口水产苗种产地、种类、数量及检验检疫情况;

  2.组织对进出口水产苗种育苗场、试养场的水质和水产品进行检测;

  3.进出口水产苗种育苗场、试养场配置相应的水处理设施和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仪器设备情况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4.是否存在使用禁用渔药和人用药等违规行为;

  5.是否存在其它违反进出口水产苗种有关规定的行为。

  双随机抽查

  6

  人工渔礁建设项目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国务院修订)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市海洋发展局

  渔业处、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

  1.是否变更建设项目主体

  2.核实人工渔礁项目建设地点

  3.人工渔礁类型或人工渔礁单体结构变动情况

  4.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情况

  5.人工渔礁项目是否改变建设期限

  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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