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37-02-04-2021-021 | 文 号 | 厦海〔2021〕99号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29 09:24 |
标题: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执法监管相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渔业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法属于市级监管事项执法监管全覆盖,有效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双随机”抽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执法监管相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渔业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法属于市级监管事项执法监管全覆盖,有效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渔业许可监管事项、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属于市级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领域主要包括:列入水产品批发市场名录水产品、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水域滩涂养殖场、水产苗种生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建设禁渔区线内侧人工鱼礁、伏季休渔、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
“双随机”抽查范围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局权责调整变动情况,适时覆盖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渔业执法监管领域。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是指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一种执法检查方式。
第四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纳入名录库的项目包括: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单位,水产养殖场、育苗场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经营户,进出口水产苗种经营企业,水产批发市场经营商户,伏季休渔监管渔船、人工渔礁项目建设单位等。
名录库包括我市管辖范围内国家、省级和市级审批的所有项目。名录库应录入抽查对象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等内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对象名录库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专业特长等信息,并按照执法检查的类别进行分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 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监管对象的类型、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同时,应根据抽查内容,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
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职责:
1.协调、指导、监督全局的双随机执法工作;
2.负责牵头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负责确定和调整双随机抽查事项,不断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4.及时掌握随机抽查工作动态情况。
(二)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职责:
1.负责建立水产养殖场、育苗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经营户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报法规处汇总;
2.负责建立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报法规处汇总;
3.负责建立已批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单位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报法规处汇总;
4.负责建立已批准人工渔礁建设项目单位名录库,报法规处汇总;
5.派员参与水产养殖场、育苗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品批发市场、进出口水产苗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人工渔礁建设项目等事项的双随机抽查。
(三)局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双随机抽查有关信息在局门户网站信息公示专栏的公示工作;并将双随机抽查有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公示平台。
(四)机关党委(人事处)职责:负责廉政监督工作。
(五)局办公室职责:负责效能监督工作。
(六)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责:
1.依法依职责开展渔业领域日常监管、专项监管事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法规处汇总;
3.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产养殖场、育苗场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经营户,进出口水产苗种,伏季休渔监管渔船,人工渔礁建设项目等事项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建立日常监管、专项监管和双随机抽查执法工作台账;
5.双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局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书面报告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
(七)市渔港渔船管理处职责:
1.依法依职责开展渔业领域日常监管、专项监管事项执法检查,将发现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材料书面移交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2.负责建立伏季休渔监管渔船的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报法规处汇总;
3.建立日常监管、专项监管工作台账;
4.派员参与伏季休渔监管渔船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八)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中心职责:
1.开展对水产批发市场的日常监管、专项监管执法检查,将发现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材料书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建立水产批发市场经营户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法规处汇总;
3.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的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4.建立日常监管、专项监管和双随机抽查工作台账;
5.双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局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书面报告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
第八条 双随机现场抽查内容:
(一)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管事项:
1.是否按经许可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人工繁育;2.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行为。
(二)水产养殖场、育苗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监管事项:
1.组织对养殖场、育苗场的水质和水产品进行检测;
2.水产养殖、育苗单位配置相应的水处理设施和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仪器设备情况以及水产养殖、育苗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3.水产养殖、育苗单位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等情况;
4.是否存在使用禁用渔药和人用药等违规行为;
5.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水产批发市场监管事项:
1.是否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可追溯的产地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
2.是否经营腐坏变质、有毒有害等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3.是否有经营属于禁止交易的水生野生动植物;
4.所经营水产品是否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
5.经营者交易台账记录情况;
6.按照规定需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水产品,是否有按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
7.组织对所经营水产品进行药物残留检测;
8.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水产品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伏季休渔监管事项:
1.伏季休渔渔船落实伏休制度情况,渔船具体停泊位置,是否按规定执行“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等伏季休渔政策;
2.是否存在违规出海捕捞行为及其它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
(五)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监管事项
1.检查进出口水产苗种企业持证情况,核对进出口水产苗种产地、种类、数量及检验检疫情况;
2.组织对进出口水产苗种育苗场、试养场的水质和水产品进行检测;
3.进出口水产苗种育苗场、试养场配置相应的水处理设施和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仪器设备情况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4.是否存在使用禁用渔药和人用药等违规行为;
5.是否存在其它违反进出口水产苗种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人工渔礁建设项目的监管事项
1.是否变更建设项目主体;
2.核实人工渔礁项目建设地点;
3.人工渔礁类型或人工渔礁单体结构变动情况;
4.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情况;
5.人工渔礁项目是否改变建设期限。
第九条 实行日常监管、专项监管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在加强渔业领域日常监管、专项监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每年抽查对象覆盖率不低于总数量的5%,同一监管部门每年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安全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除外)。抽查结果均无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采取监管对象主动信用承诺的方式,实施后续监管,当年度不再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国家、省、市对双随机抽查比例、次数进行调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日常监管、专项监管中发现被监管对象多次违法或存在较重违法情形的,应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并纳入重点监管内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条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机制。建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优先运用提醒、告诫、约谈、建议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
第十一条 完善与市直部门相关领域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步扩大渔业领域监管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第十二条 健全被抽查对象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机制。对被抽查对象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等信息列入被抽查对象信用记录,开展被抽查对象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依规予以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中心每年年初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局法规处备案,并按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等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双随机抽查事项及其双随机抽查名录库、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抽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施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抽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海渔〔2016〕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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