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02-03-2022-001 文 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2-04-15 11:01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5 11:01
字号: 分享:

  相关政策文件: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一、背景依据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有效降低海洋捕捞强度、减缓海洋渔业资源衰退趋势、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满足沿海捕捞渔民生计需要和实现渔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证。本着“总体稳定、局部统一、减少矛盾、便于管理”的原则,为切实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发布《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制度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我省海洋渔业资源和渔民的长远利益,在往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基础上,省海洋渔业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继续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内容

  《通告》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要求,明确了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基本与2021年保持不变),并提出具体伏休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⒈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⒉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我省以北纬26度30分线为分界,分为两个区域实施海洋伏季休渔。

  一是北纬26度30分以北:休渔开始时间为5月1日12时;休渔结束时间有3个,分别为:①8月1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作业);②8月16日12时(小型张网作业);③9月16日12时(剩余作业)。

  二是北纬26度30分以南: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⒊两种以上作业类型的渔船执行最长类型的休渔时间;捕捞辅助船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伏休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禁止异地休渔。《通告》今年明确要求所有休渔渔船应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通告》还对省内跨区域修船、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等特殊情形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通告》今年明确要求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提前主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严格在5月1日至8月16日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严格规范管理。

  三是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通告》明确要求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加强监管。

  四是严禁冰鲜杂鱼交易。结合我省工作实际,《通告》明确要求在5月1日至8月1日,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切实保护幼鱼资源。

  五是严格捕捞许可申请。《通告》明确规定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六是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通告》针对渔船发生过户情形,明确转出方、转入方船籍港责任。

  四、注意事项

  《通告》明确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还将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港防处,李育贤,0592—539638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下载:

主办单位: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Copyright(C)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22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号闽ICP备09005102号-4

版权所有: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