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02-03-2020-001 文 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0-04-23 16:16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2020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2020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政策解读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2020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0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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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18﹞1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20年4月下达《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2020〕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0〕69号),要求切实做好2020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

二、目的意义

渔业资源是可再生的资源,但过度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造成渔业生产的崩溃。为了保护厦门渔业资源和渔民的长远利益,多年来,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许多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如控制捕捞强度、进行作业结构调整等。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厦门市自1999年实施此项制度以来,到今年已是第22个年头,期间国家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数次调整,现在实行的伏季休渔制度较以往呈现出“三多”的特点:即休渔涉及地区增多;休渔渔船数量和作业类型增多;休渔时间延长,时间节点增多。更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利于渔业生态的改善,利于渔民的长远利益,利于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要求,结合厦门实际,颁布厦门市2020年伏季休渔通告,有助于全面贯彻2020年度国家伏季休渔制度,确保我市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全面落实伏季休渔期间的各项伏休要求。

、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㈠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㈡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㈢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㈣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5月1日12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㈤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㈥“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四、主要要求

㈠禁止异地休渔。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确需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部门确认同意,由停泊地渔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台风期间,需要异地避风的渔船,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海事局印发关于加强防台风期间渔船异地避风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㈡严禁冰鲜杂鱼交易。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㈢严格捕捞许可审批。伏休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主要措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要高度重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深入落实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以及开展海洋渔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要求,紧紧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严防境外疫情通过渔船输入,严厉打击通过渔船偷渡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早准备、早动员、早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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