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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船舶未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0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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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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