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厦门伏季休渔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04-2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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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媒体、各位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感谢各位百忙之中来参加伏季休渔的新闻发布会。

  “竭泽而渔,则明年无鱼”,这是古人对渔业资源持续利用的告诫;伏季休渔制度,则是我们对古人谆谆教诲的回应。厦门市自1999年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以来,到今年已是第23个年头,而伏休期间的执法更是一年比一年严格。伏休期马上就要开始了,我局希望借各位媒体朋友的力量对渔民和市民做一次政策解读。具体公告我们已经刊登了,今天我就介绍一下公众较为关切的五个问题。

  一、关于厦门持续实行伏季休渔制度

  渔业资源是可再生的资源,但过度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造成渔业生产的崩溃。为了保护厦门渔业资源和渔民的长远利益,多年来,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许多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如控制捕捞强度、进行作业结构调整等。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市伏季休渔制度也随国家和省的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2021年伏季休渔制度再次对伏渔时间进行调整:我市休渔时间统一为2021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更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利于渔业生态的改善,利于渔民的长远利益,利于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厦门海域2021年伏季休渔的范围、时间和对象的变化

  2021年厦门市伏季休渔渔船共773艘,其中捕捞辅助船11艘。具体来说,包括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兼作钓具的渔船以及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伏休时间相比去年,延长了半个月。

  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市海洋发展局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三、伏休期间渔民的生活补助

  针对伏季休渔期间渔船不能出海生产的情况,为减轻渔民生活负担、减少渔民生产损失,提高渔民遵守伏季休渔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今年将继续对全市休渔渔民给予生活补助。大、中型捕捞渔船渔民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小型捕捞渔船渔民补助资金分别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捕捞辅助船是否予以补助由各区自行研究确定。补助标准参照我市最新出台的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按补助标准、有关程序办理。领取休渔生活补助的渔船渔民应参加渔业保险,船长12米以下的渔船最多不超过3人,船长12米及以上的渔船最多不超过船舶检验证书定员人数。作为全国范围内最先给予休渔渔民发放生活补助的地区,厦门已实施该政策20余年。

  四、如何解决市场海鲜供给问题

  实行伏季休渔,会给上百种生长在东南沿海的水产品供应带来了直接影响,这其中包括墨鱼、鱿鱼、海蟹、带鱼、鲳鱼、赤鬃鱼等。但市场鱼货不会供不应求,海鲜价格不会异常波动。理由有三:一是厦门市的水产品供应,80%来自高崎水产品批发市场,该市场是全国排名前三的专业水产品批发市场,伏休之前商家已积极备货,目前海鲜库存量充足,届时可视市场需求投放;二是虽然伏休期间捕捞水产品减少了,但商家可通过引进外地养殖水产品,弥补供应缺口,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厦门远洋渔船已经到境外生产作业,会陆续运回远洋捕捞的海产品,对厦门海产品市场也是很好的补充。因此市民不必担心缺鱼吃。

  五、保障伏季休渔顺利实施的六项举措

  今年,市海洋发展局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工作部署,继续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强化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主要举措如下:

  1、分类监管。在伏休前各地要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

  2、驻点监管。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与同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

  3、港口巡查。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

  4、科技支撑。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和“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等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和录像,掌握渔船动态。

  5、多管齐下。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要发挥区位优势,靠前落实伏休情况日常性督查,切实在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和渔船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先锋队作用。

  6、强化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我就向各位介绍到这里,谢谢!

2021年厦门市伏季休渔新闻发布会记者问答

  一、如何搞好休渔期间的安全工作?

  答:休渔期间渔船停泊比较集中,又处在高温和台风多发季节,容易引发各类事故。我们将加大宣传,要求休渔渔民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密切配合渔业、公安、消防、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自身的约束,认真自检渔船安全设施和船员持证情况,注意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措施的落实,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把休渔船的安全作为休渔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台风等“三防”措施。渔船检验部门要根据辖区渔船的作业类型、分布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伏休时期的营运检验工作,并组织所属渔船检验人员,采取“分类、分片、定点、定时”的营运检验工作措施,合理安排检验。

  二、休渔期间,因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等特殊原因从事拖网、围网或掺缯作业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伏季休渔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审批伏休渔船被租用进行科研、资源调查等特殊活动,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三、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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