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21-2022-004 文 号 厦海〔2022〕142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2-11-30 11:37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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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海洋与渔业资金项目验收管理,经研究,现将《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和《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厦海〔2021〕42号)(以下简称“项目指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对于项目资助经费的验收应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市海洋发展局科经处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市海洋发展局办公室(计财处)负责组织审计工作。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章  验收时限和验收材料

  第四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在合同约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海洋发展局应当在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五条  凡不能按期完成承诺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在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市海洋发展局提交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合同任务未能完成的原因,并明确延期时间(首次延期不超过半年,总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市海洋发展局将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做出延期申请的答复。批准同意延期的项目需进行备案,未批准同意延期的项目仍需执行原计划任务,并按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填写相关验收材料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对于“专项资金”扶持的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中期考核指标后可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中期验收申请,并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审计、业务验收和绩效评价三个方面,财务审计是验收的前提。项目验收需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项目合同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考核和评价。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同时提交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览表。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自行管理。

  第十条  验收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八份(可复印,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另提供电子版(扫描版)验收材料和最能反映项目成效的数码相片若干张(均发送至指定邮箱:hyj_kyb@xm.gov.cn),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纸质验收报告内容与电子版一致。

  (一)项目中期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表;

  2.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项目所获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书、论文、专著等)。

  (二)结题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表;

  2.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3.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5.项目实施方案(含经审核后的资金使用预算);

  6.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7.项目所获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书、论文、专著、完税证明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纸质验收材料直接送达或邮寄至市海洋发展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验收材料报送截止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快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厦门市海洋发展局项目验收材料”。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为中期验收和结题验收,由市海洋发展局委托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从海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技术与财务专家5-7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验收专家组5人,其中行业技术专家3人,财务专家2人;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验收专家组7人,其中行业技术专家5人,财务专家2人),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同一项目的验收专家不得与立项评审专家重复。专家组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核项目的完成情况,经充分讨论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一)项目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目标和技术、质量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人才培养、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

  (五)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情况和专利证书情况;

  (六)项目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

  (七)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助经费及自筹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会审会制度。由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提出项目初步验收意见,经市海洋发展局科经处、办公室(计财处)审核后,报项目会审会研究。

  市海洋发展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项目会审会。会审组由市海洋发展局分管领导、市海洋发展局科经处、办公室(计财处)以及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相关人员组成。项目会审会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审计报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审议,做出项目验收结论。市海洋发展局在做出验收结论后,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颁发项目验收等级证书。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海洋发展局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整改。在经过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内)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中期验收分为“通过”、“不通过”,具体如下:

  (一)“通过”项目

  项目总投资完成50%以上,并完成项目中期考核的关键技术指标、主要科技成果(此2项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领域背景予以确定),通过中期验收后按规定拨付经费。

  (二)“不通过”项目

  项目总投资未完成50%以上,或未完成项目中期考核的关键技术指标、主要科技成果(此2项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领域背景予以确定)。

  未通过中期验收的项目,需进行整改(一般为六个月内),整改后,仍未能通过中期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停拨后续资金。

  第十五条 结题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具体如下:

  (一)“优秀”项目:

  1.优秀项目比例一般控制在每批项目总数的20%左右为宜。

  2.总投资、业务指标、绩效指标均能按合同要求全部如期完成。

  3.技术攻关项目技术含量高、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产业化项目需对产业的转型升级具有典型带动作用,具备创新特色等亮点,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较为显著。

  (二)项目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分别为验收“合格”和“基本合格”

  1.综合考核指标完成80%以上为验收合格,拨付后续全部资金。

  2.总投资完成80%以上且已完成项目关键技术指标、主要科技成果(此2项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领域背景予以确定),但绩效指标尚未达80%以上,业务验收合格。其中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项目拨付后续30%经费,顺延一年完成绩效指标,项目验收“合格”,拨付后续30%经费。

  3.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为验收“基本合格”。

  (1)完成总投资80%以上,因行业公认技术难题无法完成项目关键技术指标、主要科技成果(此2项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领域背景予以确定)及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顺延一年仍无法完成绩效指标的,项目验收“基本合格”,停拨后续经费。

  (2)项目关键技术指标、主要科技成果已完成(此2项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领域背景予以确定),总投资和绩效指标未达到80%;项目验收“基本合格”,停拨后续经费。

  (三)项目存在如下情况之一,为验收“不合格”

  1.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和绩效指标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80%,且项目关键技术指标、主要科技成果未达到合同要求(此2项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领域背景予以确定)。

  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经费。

  3.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财务审计不合格。

  4.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度月度报表、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5.未经申请或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的。

  6.未履行项目资金资助及管理要求的。

  7.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8.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六条  对于验收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项目,市海洋发展局在此后1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独立法人公司项目申报。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停拨后续经费,市海洋发展局在此后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申报。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导致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拨后续经费,且市海洋发展局在此后的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一并验收。对于个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确因行业特点等客观因素无法在验收时完成绩效评价指标的,可在验收后12个月内申请绩效评价指标考核。

  第十八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经审计和专家论证后确需终止的,后续经费不予拨付,未投入使用的财政扶持资金在规定时间退回市海洋发展局。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资金的,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海洋经济和渔业相关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加强对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1年内提交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对受扶持科技攻关项目应在项目验收后2年内提交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情况,努力实现项目闭环管理,争取科技成果优先转化落地厦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海洋发展局将终止项目实施,不再拨付后续经费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海洋经济和渔业相关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虚假材料套取项目补助资金,或在项目实施、审计、验收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材料。

  (二)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同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的。

  (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审计、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专项资金项目及经费的评审、审计、验收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厦门市海洋经济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厦海渔〔2016〕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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