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02-01-2020-006 文 号 厦海规〔2020〕4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0-10-30 14:54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30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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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渔〔2018〕16号)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项目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经多方征求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海洋经济与渔业发展、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中心”)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文化产业、海洋生态文明、智慧海洋、海洋金融、海洋青年人才培育、海洋产业支撑体系等。南方中心项目经费重点支持其成员单位,以及福建省内其他涉海科研单位、企业及高校的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南方中心项目除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应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做好专项资金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根据市海洋发展局项目安排,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的申报、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扶持项目、下达补助资金,做好项目管理、监督、验收等,并具体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包含增资扩产项目)。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生营业收入6个月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海洋文化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生营业收入6个月以上。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重点产业化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支持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

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担主体应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签订明确的技术合作协议。重点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具有产业化前景。按照企、事业法人总投资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时鼓励多项关联项目整合后联合攻关,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平台能为我市乃至海西海洋事业发展提供资源共享、项目孵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建成后应对外开放共享,并按市海洋发展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平台项目重点围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各环节进行“补缺补位”,现有或同类平台不再纳入补助范围。按照新增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九条  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招商引资、市级孵化器和海洋创业创新基地内的涉海企业申报第五、六条项目可以采取先申报、评审立项,补助资金待营收达到时间要求后拨付。

第十条  支持平台开放共享。

以海洋科技创新券形式,对本市用户使用平台共享服务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30%。单个用户全年度使用创新券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降低涉海企业融资成本。

实施“海洋助保贷”,支持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合作,为涉海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后补助,具体如下:

(一)牵头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海洋保健食品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批文,每项给予50万元补助。

(二)海洋源创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对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补助;海洋源改良型新药,取得国内临床批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补助。

(三)对于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的以冷链物流为主的涉海水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四)牵头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认定的海水养殖新品种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五)牵头制定海洋产品标准获得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注册认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六)牵头承办国内、国际性大型行业规范标准游艇或帆船展会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万元;

(七)牵头承办国家级、国际性海上帆船赛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

(八)对获得我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十三条  保障海洋经济产业人才

(一)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对被评为“海洋领军人才”称号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50万元,按照研发启动经费的50%给予配套一次经费资助支持,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海洋产业优秀人才。对被评为“海洋优秀人才”称号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25万元,按照研发启动经费的50%给予配套一次经费资助支持,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青年科技创新项目青年人才为驻厦科研院校科技人员或企业研发技术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以上,45岁及以下,着重解决海洋与渔业产业技术难题,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无需提供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  渔业发展项目

照《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03号)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  市海洋发展局根据本办法编制《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厦门市海洋经济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项目指南是本办法的补充说明文件,主要对项目重点领域、资金使用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项目管理等进一步细化,明确其他注意事项。项目申报由市海洋发展局统一受理。

第十  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海洋发展局初审、组织专家组评审、审定立项。普通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海洋发展局初审、组织专家组分别进行立项评审和预算审核,提出建议立项名单和建议补助金额,由市海洋发展局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普通程序项目立项评审:抽取5名行业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任组长,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家组现场打分,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立项项目。预算审核:抽取3名行业专家、4名财务专家组成预算审核小组,由财务专家任组长,进行项目预算审核,提出建议补助金额意见。

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涉及项目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六、七、八条涉及项目适用于普通程序。

第十  对于同一产业化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已获上级财政各类补助资金累计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50%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  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于项目资金正式文件下达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 对于第五、第六条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于项目资金正式文件下达后先拨付40% 的启动经费,待项目投资和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拨付30%的经费,剩余经费待项目完成绩效指标后拨付;第七、第八条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于项目资金正式文件下达后先拨付50% 的启动经费,通过中期验收后拨付30%的经费,剩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控制在2年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和大型平台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二十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海洋发展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原则上不做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书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批同意后,重新订立补充合同书,按补充合同书组织实施。

第二十 市海洋发展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理,及时了解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项目承担单位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 项目验收工作要求应按照项目指南和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 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经审计和专家论证后确需终止的,后续经费不予拨付,未投入使用的财政扶持资金在规定时间退回市海洋发展局。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海洋经济和渔业相关扶持资金。

第二十 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在立项、实施监督、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受托机构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十六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助保贷”、平台开放共享等内容,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月31日,原《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渔〔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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