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08-2017-001 文 号 厦财购〔2017〕24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7-19 10:11
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购〔2017〕24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购〔2017〕24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购〔2017〕24号))
发布时间:2017-11-1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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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在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以上的或者政府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但在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以下的或者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但应当符合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

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强化采购时效性,合理设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限额,简化小额项目组织采购程序,通用类货物可向易派克、万翔等品牌电商,或向夏商、麦德龙、沃尔玛、大润发、家乐福等连锁超市采购。

三、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市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当年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区级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采购人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文)以及《厦门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实施归口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加强采购需求审核,提高采购效率,做好档案管理。

四、采购人需根据已经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预算管理规定需报各级财政审核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的,应在填报采购实施计划表前提交审核,并按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控制价办理备案。项目进入采购程序后,不再要求审核预算控制价。

五、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地产优质工业品。

政府采购货物,应符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财政部、环保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首页。

六、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七、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八、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应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区域进行入场交易,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含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部门集中采购、单一来源、询价除外),入场交易项目应接受统一的现场管理和服务。如有特殊情况不入场交易的,应由采购人说明合理理由,并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由此产生风险由采购人负责。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后,按照其有关入场交易规定执行。各区政府采购项目入场交易由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通知印发的《2018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其他事项自文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2018年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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