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37-19-2025-001 | 文 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7 09:42 |
标题: | 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
(征求意见稿)
一、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围绕海洋药物、海洋生物制品、海洋生物医用材料、海洋仿生材料、海洋生物育种、无人智能装备、深海开发配套设备、数字孪生海洋等领域,鼓励产学研合作,以自主申报或揭榜挂帅的方式开展技术攻关。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多项关联项目整合后联合攻关,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平台建设和运营。围绕技术创新、概念验证、产品研发、中试放大、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试验推广等环节,聚焦海洋生物制品开发利用、海洋装备高性能制造、海洋立体观测等领域建设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国家、省、市海洋领域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经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的,按考核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绩效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150万元;对绩效评估良好的,按考核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绩效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围绕海洋保健食品、海洋功能化妆品、海产品精深加工、海洋观测监测设备、通信导航设备、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防污防腐涂料等领域,扩大海洋应用场景,支持科技成果(产品或服务)在涉海领域的应用,或涉海科技成果在非涉海领域的应用,以自主申报或揭榜挂帅的方式开展产业化示范。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培育重点领域特色优势。牵头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海洋保健食品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批文,在厦实现产业化的,给予60万元奖励。牵头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认定的海水养殖新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取得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认证的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按照首次认证和许可产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参与制定(排名前五)涉海领域相关标准,获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奖励。我市多家单位参与制定的标准,由排名最靠前的单位牵头申报和分配补助资金。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海洋专家组及涉海专家智库作用。实施“群鹭兴厦”人才计划,开展海洋经济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评选工作,给予人才计划获得者相应表彰和资金补助,具体按照《厦门市海洋经济人才项目实施办法》(厦委人才办〔2025〕12号)执行。
附则
本措施适用于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本措施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平台项目需由事业单位牵头承担,采用“分阶段补助”的方式,立项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50%,中期验收合格拨付30%、结题验收合格拨付20%;第(三)条需由企业牵头承担,采用“分阶段后补助”的方式,立项并完成计划总投资20%及以上,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20%,结题验收合格拨付80%;第(二)条中平台绩效奖励和第(四)、第(五)条采用“一次性后补助”的方式。
本措施财政奖补资金每年根据预算安排予以兑现,本市同类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区可参照本措施出台相应叠加扶持政策。
本措施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文件后组织实施。
本措施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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