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19-2024-004 文 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4-06-05 11:56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编制说明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编制说明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4-06-0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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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三农” 工作补齐发展短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8号)精神和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2020年出台的《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我局在对原措施进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大量的走访、座谈、调研取得的意见和建议,对原《若干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形成《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湛江视察时指出的“种业是现代农业、渔业发展的基础,要把这项工作做精做好”和“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要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等有关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202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的要打好种业翻身仗等有关重大部署,作为根本遵循和重要的立足点、出发点,制定符合《“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的“要对标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按照种业振兴行动方案部署,加快改善提升现代种业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提升种业现代化水平,为我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保障”《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农”工作补齐发展短板若干措施的通知》等各级要求的渔业扶持方向和政策。

  二是我市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传统渔业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已形成“两头在内、中间在外”的格局,为水产品消费净输入城市。水产品消费已成为我市的重要名片,我市人均水产品消费水平处于全国前列,而且为我市的旅游业和餐饮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因此,水产品的保供稳价显得更为重要和严峻。

  三是落实《厦门市畜牧水产品稳产保供相关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厦审农调报〔2024〕1号)提出的“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级渔业发展政策,推动厦门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市海洋发展局商市财政局根据厦门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厦门市渔业扶持发展政策,加大对现代化养殖水平提升、鼓励远洋渔业回运、特色水产品厦门上岸销售等方面政策扶持力度,通过政策、资金支持,大力推动水产品工厂化养殖、深远海养殖、周边城市捕捞水产品厦门集散、引进优质远洋渔业企业,推动厦门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文件修订的依据和参考依据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农”工作补齐发展短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8号)

  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3]3号)

  4.《福州市远洋渔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2021-202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推进水产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榕政综【2021】143号)

  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8号)

  6.《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深海养殖和远洋捕捞扶持措施(暂行)》的通知》(珠农农〔2023〕66号)

  7.《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浙南闽北赣东进出商品集散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8.《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海规〔2022〕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

  三、文件修订的过程

  我局于2023年9月对若干措施进行了绩效评价,通过三个月对涉及部门和企业组织了九场座谈会和实地走访,听取了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企业在各项政策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调研了其他六个省市(深圳、福州、珠海、青岛、温州、海南等)的相关政策,深入分析各项政策出台背景及扶持标准;问卷调查了政策涉及企业并征求书面意见,发放22份调查问卷,收回21份调查问卷。

  我局通过总结原若干措施绩效评价、执行情况,结合大量的走访、座谈、调研厦门近一时期渔业实际发展方向和项目需求,本着“修订、完善、删除、增加”的原则,固强补短,对原若干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符合中央、省市精神的渔业扶持方向的政策,力争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助资金的效益。

  我局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的原有措施,重点落实《厦门市畜牧水产品稳产保供相关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的专项审计要求,针对原若干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业界期待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共形成10条具体措施,其中1条为新增措施,1条为原有措施,8条为修订措施。

  (一)新增措施

  新增第三条:远洋渔业企业(含台湾),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金枪鱼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达到500万以上的从事金枪鱼销售的企业,对其在厦门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夏商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赋码销售的一般性贸易金枪鱼给予补助,其中:空运冰鲜蓝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5000元;空运冰鲜大目金枪鱼、黄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50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台湾远洋渔业企业由其在厦门的代理企业负责申领补助资金。

  (1)目的:打造厦门金枪鱼集散中心。

  目前,深圳、珠海都在大力支持打造金枪鱼集散交易中心,我市也在积极打造厦门金枪鱼集散中心。因我国远洋渔业受远洋渔业项目确认(审批)和捕捞配额的限制,自捕金枪鱼的数量有限,更多只能以一般贸易方式入境我国,金枪鱼产地直航较少,需中转到厦门航班且通关较不畅,造成运费高等不利因素,为提升我市同广州、深圳、珠海等地的竞争力,综合考虑不同品种金枪鱼的主要来源地、空运费用、单位市场价格等因素,对以一般贸易方式通过厦门口岸入境厦门集散的金枪鱼给予差异化的运费补助如能提高运费补助,既能增加集散量,扶持龙头企业集聚效应,又增加集散量、提升品质,同时依托具有突出影响力的夏商国际水产品交易中心的大平台,定能明显提升与深圳、珠海的竞争力,有力推动厦门金枪鱼集散中心的打造。

  (2)补助标准依据   

  参照周边深圳、珠海的补助标准制定我市的补助标准,即:空运冰鲜蓝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5000元;空运冰鲜大目金枪鱼、黄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5000元。

  (二)保留措施

  保留第六条:对渔民专业合作社自捕 (或收购) 渔获到高崎渔港定点上岸并在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赋码销售的,给予每吨不超过300元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保留目的:本条款实施明显达到政策鼓励目的。在渔业资源日益衰退、我市渔船清退力度不断加大的严峻形势下,政策执行后到港渔获量逐年增长,从2020年的到港渔获量3891吨到2022年的18372吨,增长了四倍多,措施扶持成效明显。故本条保留,不做修订。

  (三)修订措施

  共修订了推动现代渔港经济区建设、远洋渔业企业的自捕(直购)金枪鱼、支持打造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和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等8条措施(详见本文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原措施中门槛较高、补助标准偏低等原因造成未兑现、未落地和兑现、落地较差的项目,在修订过程中参考其他城市标准,结合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加大对现代化养殖提升、特色水产品厦门上岸销售、深远海养殖等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远洋渔业回运、加强引进优质远洋渔业企业力度,为推动厦门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助力。

  四、《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五部分十项内容。

  (一)推动现代渔港经济区建设

  1.支持做深做强水产精深加工业。鼓励将我市渔港经济区内原有普通冷库改建为超低温水产品专用冷库,单个项目投入总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含,下同),按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下同)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下同)。(修订)

  (二)打造厦门金枪鱼集散中心

  2.对远洋渔业企业(含台湾)的自捕(直购)金枪鱼,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金枪鱼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直购的金枪鱼,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厦门集散的给予运输费补助,其中:空运冰鲜每吨给予不超过17000元的补助,海运超低温每吨给予不超过1800元的补助,其它冷冻运输方式每吨给予不超过1300元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台湾远洋渔业企业由其在厦门的代理企业负责申领补助资金。(修订)

  3.远洋渔业企业(含台湾),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金枪鱼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达到500万以上的从事金枪鱼销售的企业,对其在厦门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夏商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赋码销售的一般性贸易金枪鱼给予补助,其中:空运冰鲜蓝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5000元;空运冰鲜大目金枪鱼、黄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50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台湾远洋渔业企业由其在厦门的代理企业负责申领补助资金。(新增)

  (三)支持打造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

  4.对远洋渔业企业的自捕水产品(除上述规定的金枪鱼外),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厦门集散的给予运输费补助,每吨补助不超过6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修订)

  5.对在厦门口岸或国内其它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夏商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赋码销售的特色水产品给予运输费补助。其中:1.对在厦门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活体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对在国内其它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活体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1200元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2.对在厦门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冰鲜冰冻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600元的补助,对国内其它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冰鲜冰冻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350元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3.对厦门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台湾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600元的补助,对在国内其它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台湾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350元的补助,年度预算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修订)

  6.对渔民专业合作社自捕 (或收购) 渔获到高崎渔港定点上岸并在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赋码销售的,给予每吨不超过300元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保留)

  (四)加快推动渔业产业转型升级

  7.鼓励做强做大水产种苗业。鼓励做强做大水产种苗业。1.支持海洋种苗产业设施建设。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育苗及配套设施水面2000平方米以上的钢架结构大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建设标准由市海洋局另行制定。2.支持厦门都市水产种业园建设,相关政策另行制定。(原政策没有此条款,仅申报指南有此补助内容。本次参照指南将补助内容在政策里明确。)(修订 )

  8.支持观赏水族业发展。(1)对我市企业从厦门口岸报关并进入海关认定隔离场的台湾观赏水族,按其入境完税值的9%给予观赏水族进出口企业运输费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2)对我市企业新建或扩建的观赏水族隔离场,新建的投资总额达到150万元,扩建的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在项目竣工决算后给予隔离场所属企业按设施设备实际投入总额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3)对在厦门登记注册从事观赏水族繁育、养殖生产的企业,新建或改造的投入资金超过150万元,按其新增繁育、养殖生产设施设备实际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修订)

  9.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1)支持深远海养殖工船等大型深远海养殖装备的研制。研制实际投入达到300万元,按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年度预算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2)支持深远海养殖工船的建造和运营。封闭养殖水体达到8万(含)至15万(含)立方米的养殖工船,每艘船市级补助资金与国家、省补助资金总和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亿元;封闭养殖水体达到15万立方米以上的养殖工船,按每艘船市级补助资金与国家、省补助资金总和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亿元。(3)支持桁架式大型深远海养殖装备的建造和运营,单个项目按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修订)

  (五)加快渔业走出去与引进来

  10.支持做强做大远洋渔业企业。对具有远洋渔业资格、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远洋渔业企业落户厦门,迁入具有船网指标远洋渔船(下同)总吨位达到2000吨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迁入渔船总吨位达到3000吨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远洋渔业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引进的渔船落户我市,大洋性的每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过洋性的每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预算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补助的企业和渔船,10年内不得迁离厦门,否则需全额退回补助款。(修订)

  (六)其他事项

  1.上述扶持措施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海洋发展局从部门预算和渔业燃油补助历年结余资金中统筹安排。

  2.涉及的补助品种清单及实施细则,由市海洋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申报指南》给予公布,《申报指南》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修订、公布。

  3.当年度申报的符合补助规定的补助总额超过对应项目年度预算补助总额的,折算后按比例发放补助。

  4.本文件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5.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取消或追回当年项目奖励资金。

  6.如该措施与《厦门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主。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扶持措施也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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