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19-2024-002 文 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4-06-05 11:03
标题: 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6-0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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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动现代渔港经济区建设

  (一)支持做深做强水产精深加工业。鼓励将我市渔港经济区内原有普通冷库改建为超低温水产品专用冷库,单个项目总投入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含,下同),按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下同)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下同)。(修订)

  二、打造厦门金枪鱼集散中心

  (二)对远洋渔业企业(含台湾)的自捕(直购)金枪鱼,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金枪鱼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直购的金枪鱼(蓝鳍金枪鱼、黄鳍金枪鱼、大目金枪鱼、长鳍金枪鱼),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厦门集散的给予运输费补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给予不超过17000元的补助,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给予不超过1800元的补助,其它冷冻运输方式金枪鱼每吨给予不超过1300元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台湾远洋渔业企业由其在厦门的代理企业负责申领补助资金。(修订)

  (三)远洋渔业企业(含台湾),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金枪鱼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达到500万以上的从事金枪鱼销售的企业,对其在厦门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夏商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赋码销售的一般性贸易金枪鱼给予补助,其中:空运冰鲜蓝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5000元;空运冰鲜大目金枪鱼、黄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50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台湾远洋渔业企业由其在厦门的代理企业负责申领补助资金。(新增项目)                                                                                  

  三、支持打造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

  (四)对远洋渔业企业的自捕水产品(除上述规定的金枪鱼外),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厦门集散的给予运输费补助,每吨补助不超过6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修订)

  (五)对在厦门口岸或国内其它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夏商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赋码销售的特色水产品给予运输费补助。其中:1.对在厦门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活体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对在国内其它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活体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1200元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2.对在厦门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冰鲜冰冻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600元的补助,对国内其它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冰鲜冰冻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350元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3.对厦门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台湾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600元的补助,对在国内其它口岸报关入境的特色台湾水产品给予每吨不超过350元的补助,年度预算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修订)

  (六)对渔民专业合作社自捕 (或收购) 渔获到高崎渔港定点上岸并在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赋码销售的,给予每吨不超过300元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保留)

  四、加快推动渔业产业转型升级

  (七)鼓励做强做大水产种苗业。鼓励做强做大水产种苗业。1.支持海洋种苗产业设施建设。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育苗及配套设施水面2000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大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建设标准由市海洋局另行制定。2.支持厦门都市水产种业园建设,相关政策另行制定。(原政策没有此条款,仅申报指南有此补助内容。本次参照指南将补助内容在政策里明确。)(修订 )

  (八)支持观赏水族业发展。1.对从厦门口岸报关并进入海关认定隔离场的台湾观赏水族,按其入境完税值的9%给予观赏水族进出口企业运输费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2.对在我市辖区内新建或扩建的观赏水族隔离场,新建的投资总额达到150万元,扩建的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在项目竣工决算后给予隔离场所属企业按设施设备实际投入总额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3.对在我市辖区内从事观赏水族繁育、养殖生产的企业,新建或改造的投入资金超过100万元,按其新增繁育、养殖生产设施设备实际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修订)

  (九)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1.支持深远海养殖工船等大型深远海养殖装备的研制。研制实际投入达到300万元,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年度预算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2.支持深远海养殖工船的建造和运营。封闭养殖水体达到8万(含)至15万(含)立方米的养殖工船,每艘船市级补助资金与国家、省补助资金总和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亿元;封闭养殖水体达到15万立方米以上的养殖工船,按每艘船市级补助资金与国家、省补助资金总和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亿元。3.支持桁架式大型深远海养殖装备的建造和运营,单个项目按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年度预算补助预算根据实际情况与财政局协商确定)(修订)

  五、加快渔业走出去与引进来

  (十)支持做强做大远洋渔业企业。对具有远洋渔业资格、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远洋渔业企业落户厦门,迁入具有船网指标远洋渔船(下同)总吨位达到2000吨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迁入渔船总吨位达到3000吨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远洋渔业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引进的渔船落户厦门,大洋性的每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过洋性的每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预算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补助的企业和渔船,10年内不得迁离厦门,否则需全额退回补助款。(修订)

  六、附则

  (十一)上述扶持措施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海洋发展局部门预算和渔业燃油补助历年结余资金中统筹安排。当年度申报的符合补助规定的补助总额超过对应项目年度预算补助总额的,折算后按比例发放补助。

  (十二)涉及的补助品种清单及实施细则,由市海洋发展局制定《申报指南》给予公布,《申报指南》可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等实际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修订、公布。

  (十三)本措施适用于厦门市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开展渔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水产品稳产保供等渔业相关领域的项目。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取消或追回当年项目补助资金。

  (十四)上述扶持措施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十五)如该措施与《厦门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主。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扶持措施也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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