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19-2023-003 文 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3-04-19 11:40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加强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加强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加强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4-19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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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科学规范管理我市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明确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工作流程,加强对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起草了《关于加强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经过多轮的协商,已修订完毕,拟提请局务会研究审议。

  (一)必要性。我市海域水生动物违法放生事件频发,放生行为未得到依法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存在放生物种繁杂,未检验检疫合格,可能含有外来入侵物种;放生海域未经科学评估;放生方式方法不科学等情况,且放生行为缺乏专业的指导和监督,由此导致厦门海域生态平衡被打破、生物安全受威胁、环境受到污染等风险发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机制,补齐管理短板和漏洞。

  (二)可行性。农业部2009年修订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第十三条明确:“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应当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动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为出台文件管辖我市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

  文件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34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3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起草的过程

  市检察院3月29日对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厦检行公建〔2023〕1号)。检察建议书指出,我市海域水生动物违法放生事件频发,放生行为未得到依法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我局对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责。同时检察建议书对我局提出了依法查处规模化违法放生行为、健全细化放生行政管理规范、会同宗教部门引导群众科学合理放生、及时公布并向社会大众宣传告知适合在本地海域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目录等四条检察建议,并要求我局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职并回复市检察院。

  为科学规范管理我市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明确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工作流程,加强对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根据检察建议书,我局渔业处会同法规处、支队和研究所第一时间赴市检察院和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进行座谈,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资源养护处和广州、丹东、舟山等已出台社会放生监管规定或社会放生较多地区的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

  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34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3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结合厦门社会放生的传统和实际,对物种选择、报告程序等进行认真考量,组织人员抓紧研究拟写了《关于加强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发送各区、市检察院、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等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各区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9条,采纳9条。

  4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4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到期,共收到意见6条,大部分赞成《通知》内容。

  4月27日和5月5日,我局召开两场专题会议,邀请专家、社会放生组织和社会环保人士对《通知》提出意见和建议后,针对放生物种指导目录等内容做了全面修订,完善了图例,补充了物种的地方名等方便市民认知的内容。

  根据以上征求的意见建议,对《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修订完善形成《通知》(送审稿)。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通知》(送审稿)主要有四部分。

  (一)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相关要求

  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和技术规范等应当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相关要求;我市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物种按照《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选择物种指导名录(第一批)》和《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常见禁止放生(放流)物种(品种)名录(第一批)》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报告和报告程序

  1.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应当提前15天填报《厦门市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主动向放生地所在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生物种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其中,放生地点位于思明区和湖里区的直接报告市海洋发展局。

  2.《报告表》可以在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官网(http://hyj.xm.gov.cn)首页-办事服务-表格下载栏下载。

  3.提交《报告表》可以通过工作邮箱(详见附件)报送所在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放生地点位于思明区和湖里区的直接报告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报告表》也可书面提交。

  4.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及时审查报告材料,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队伍,加强对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要做好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

  (三)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标准

  规模性指的是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物种24小时内一次性投放,或者累计投放数量或重量达到以下两条标准之一的:

  1.鱼、蟹、贝等水生生物苗种1万尾(含)以上,或者几个物种的苗种合计1万尾(含)以上;虾苗100万尾(含)以上。

  2.单个物种苗种重量20kg(含)以上,或者几个物种苗种重量合计20kg(含)以上。

  (四)其他事项

  1.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执行。

  2.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濒危、珍稀物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依职责做好社会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数量统计工作,其中思明区和湖里区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计。要建立监督检查台账,每年1月15日前向市海洋发展局提交上一年度社会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总结。

  4.本通知自2023年5月X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5.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厦门海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物种名录(首批)的通告》(厦海渔〔2010〕189号)自动废止。

  6.本通知由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

  五、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通知》已经过我局内部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初步审查,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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