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18-2026-006 文 号 厦海函字〔2026〕15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6-04-03 16:32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6108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6108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6108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6-04-0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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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口管理局:

  《关于发展厦门海洋文化,擦亮海上旅游名片的提案》(第20261086号提案)收悉。我局作为会办单位,高度重视该提案并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依据游艇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对游艇产业相关部门职能的分工,认真研究分析了提案中“整合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职责,建立游艇旅游联合管理办公室,明确权责清单”的问题,梳理相关部门职能。

  二、措施和成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厦府规〔2025〕12号)有关休闲船舶管理的职责分工,提案中涉及有关游艇的部门职能如下:

  (一)依据《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游艇属于休闲旅游船舶,按照《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管理职责分工,港口部门为经营性游艇的行业主管部门。提案中“夜间停留”“过夜停留”“无序揽客”“服务品质”等,属于行业管理范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海事机构为游艇的船舶登记部门,并具体负责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提案中“游艇人员限载”“海上旅游航线布局”等,属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范畴。

  (三)提案中“周边交通环境秩序”“道路乱停车”等,属于治安(交通)管理范畴,社会治安管理属公安机关职能。

  (四)依据《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负责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五缘湾游艇码头未有涉渔船舶停靠或提供其他渔业生产配套服务,非渔港或渔业水域。

  综上所述,港口部门为游艇的行业主管部门,游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属海事机构职能,五缘湾游艇码头附近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系公安机关权责事项,我局对游艇无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存在问题及今后推进计划

  鉴于你局为游艇行业主管部门,且2026年1月26日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你局为现阶段我市游艇业发展的统筹牵头部门,而我局对游艇无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建议由你局牵头组织建立游艇旅游联合管理办公室,我局在海上联合执法等方面予以积极配合。

  领导署名:王  宇

  联 系 人:杨庆勇

  联系电话:0592-2853917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6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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