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XM00137-18-2026-006 | 文 号 | 厦海函字〔2026〕15号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4-03 16:32 |
| 标题: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6108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6108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厦门港口管理局:
《关于发展厦门海洋文化,擦亮海上旅游名片的提案》(第20261086号提案)收悉。我局作为会办单位,高度重视该提案并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依据游艇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对游艇产业相关部门职能的分工,认真研究分析了提案中“整合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职责,建立游艇旅游联合管理办公室,明确权责清单”的问题,梳理相关部门职能。
二、措施和成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厦府规〔2025〕12号)有关休闲船舶管理的职责分工,提案中涉及有关游艇的部门职能如下:
(一)依据《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游艇属于休闲旅游船舶,按照《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管理职责分工,港口部门为经营性游艇的行业主管部门。提案中“夜间停留”“过夜停留”“无序揽客”“服务品质”等,属于行业管理范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海事机构为游艇的船舶登记部门,并具体负责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提案中“游艇人员限载”“海上旅游航线布局”等,属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范畴。
(三)提案中“周边交通环境秩序”“道路乱停车”等,属于治安(交通)管理范畴,社会治安管理属公安机关职能。
(四)依据《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负责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五缘湾游艇码头未有涉渔船舶停靠或提供其他渔业生产配套服务,非渔港或渔业水域。
综上所述,港口部门为游艇的行业主管部门,游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属海事机构职能,五缘湾游艇码头附近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系公安机关权责事项,我局对游艇无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存在问题及今后推进计划
鉴于你局为游艇行业主管部门,且2026年1月26日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你局为现阶段我市游艇业发展的统筹牵头部门,而我局对游艇无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建议由你局牵头组织建立游艇旅游联合管理办公室,我局在海上联合执法等方面予以积极配合。
领导署名:王 宇
联 系 人:杨庆勇
联系电话:0592-2853917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6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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