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37-02-04-2020-014 | 文 号 | 厦海〔2020〕81号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04 16:04 |
标题: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
《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0月13日印发的《厦门高崎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厦海渔〔2014〕22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以下简称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结合高崎渔港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对渔业防台风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厦府办〔2020〕48号)、《厦门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厦海〔2019〕53号)等制订。
2. 组织机构
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由市海洋发展局统一指挥,设立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指挥组和保障组,由高崎渔港防台风相关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海洋发展局主要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市海洋发展局分管领导
2.1 指挥组
指挥组组长:厦门渔港监督局主要领导
成员:市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厦门海事局(东渡海事处)、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警厦门支队、市公安局海防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殿前街道、象屿保税区派出所、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夏商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市轮渡公司等有关单位领导。
2.2 保障组
保障组组长: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领导
成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象屿保税区派出所、湖里派出所、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领导。
3. 职责分工
3.1 指挥组:在指挥部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防台风各项事宜,并协调漳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监督部门、龙海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
3.2 保障组:提供防台风指挥部工作开展所需的各项后勤保障和做好船员撤离上岸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厦门渔港监督局:负责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的各项内外协调,包括泉、漳地区以及我市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协调工作;避风船舶进出港的监管和数量统计;人员撤离时的具体组织实施;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做好船舶密集进出港期间的疏导,维持避风秩序。参与渔港口门把守;组织开展劝导渔船民进港避风工作。
3.4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避风船舶进出港和停泊的执法监管;配合做好人员撤离工作;负责港内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船舶出港航线的管理。牵头组织船舶进出港期间渔港口门的监管,阻止工程船、沙船、油轮等船舶入港避风,维持避风秩序。
3.5 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负责高崎渔港防台风船舶停泊区域的划分和船舶进港的现场疏导定位,安排人员配合职能部门进行巡查并指导避风船舶靠离泊;负责组织上岸人员的紧急疏散等工作,负责统计避险中心进港避风的人员数量;负责防台物质的准备和发放;负责港区风速测定与港区监控;适时要求船主停止码头渔货装卸作业、督促业主单位落实防台风责任,当市防指Ⅱ级响应启动后的北堤餐饮单位停歇业工作;加强港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港区船舶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宣传。
3.6 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会同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做好高崎渔港港内防台风船舶停泊区域的划分和船舶进港的现场疏导定位等工作;负责消防船的管理;按要求停止码头渔货装卸作业;安排人员进行巡查并协助避风船舶靠离泊;负责责任红线区域内停放车辆管理,启动Ⅲ级防台风响应时腾空消防通道,确保应急通道的有序、畅通。
3.7 厦门夏商水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防台风应急通道、人员撤离通道的有序、畅通;负责相关车辆通行,停放的指挥、引导;负责指导北堤各餐饮单位开展防台风工作,当启动防台风Ⅱ级响应时,负责北堤餐饮业的停歇业工作,负责指导北堤各餐饮业内部人员疏散、消防等防台风工作;负责水产品市场的防台风工作。
3.8 厦门海事局:宣传督促工程船、沙船、油轮等船舶遵守《厦门高崎渔港港章》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进入该水域避风;加强港内交通组织,提醒商船加强瞭望,预防商渔船碰撞事故。
3.9 市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厦、金航线台轮进入高崎渔港避风的组织以及台籍船舶在高崎渔港的相关协调与组织。
3.10 厦门武警支队:负责出动警力协助做好人员安全撤离上岸工作,劝导并组织所有应撤离人员撤离现场。
3.11 市消防救援支队:安排一个队站指战员、消防车负责突发消防事件的应急处置。
3.12 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海防支队:负责维持应急撤离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公安部门为主负责港区及应急撤离场所的治安秩序;海防部门负责保障台轮停泊点的通道畅通,组织避风台轮人员的撤离上岸工作,并将他们撤离到指定的避风场所。
3.13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排医护人员负责应急撤离过程及安置点的医疗保障工作。
3.14 殿前街道:负责维护港区撤离上岸人员的秩序,防止上岸人员撤离返回避风船舶。
3.15 漳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队伍:按照城市联盟相关协定及时派驻人员、船只做好本地区船舶进入高崎渔港避风及撤离的全程管理。
4. 保障措施
4.1 人员撤离保障
4.1.1 船艇保障:共计8艘。
4.1.1.1 快艇4艘(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艘;厦门渔港监督局1艘;市闽台中心渔港发展保障中心1艘)
4.1.1.2 摆渡船4艘(市闽台中心渔港发展保障中心负责)
4.1.2 人员保障
4.1.2.1 厦门渔港监督局6人
4.1.2.2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人
4.1.2.3 撤离渔民摆渡船船工8人
4.1.2.4 武警厦门支队26人(分六组负责登船劝导渔民上岸)
4.1.2.5 市海洋发展局应急机动队伍12人(分3组,每组4人,两组负责上岸人员数量统计,一组机动)
4.2 通讯保障:保障组负责提供对讲机28部,配备在指挥部、撤离船艇、避风场所等各环节,用于防台指挥和人员应急撤离的通讯联络。
4.3 物资保障:由保障组负责落实
5. 准备工作
5.1 汛前检查:高崎渔港防台风各单位要做好防台风汛前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堤岸、消防设施、通信、用电线路等重点部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登记造册并上报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同时要做好整治、除险工作。每年3月27日前应将检查与整改情况报送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5.2 通讯联络: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涉及多地市、多部门,为切实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建立相关部门间的联络机制,请各相关单位将高崎渔港防台风负责人、联络人电话号码、传真于每年3月25日前报送市海洋发展局,防台风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
5.3 物资准备:各相关单位应做好各种防汛抗灾及抢险救助物资与器材的准备;应经常检查、及时更新,确保可随时投入使用。
5.4 预案演练:各相关单位应配合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岗位与职责,熟悉工作程序,做到有备防台。
5.5 防台宣传:对外合作与文化宣传交流处负责联系相关新闻媒体参与高崎防台风工作的报道,突出舆论监督,加强宣传报道,推动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的全面落实。
6. 应急响应
6.1 Ⅳ级响应:当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6.1.1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组组长进入应急指挥状态。
6.1.2 各相关单位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市气象部门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及时收发和报送信息,保持与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指挥部和市海洋发展局值班室的联系。
6.1.3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防台风工作状态,做好准备工作,加强值班,保持与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指挥部的联系。
6.1.4 厦门渔港监督局负责向海上作业渔船发布台风预警信息,督促做好安全防台风工作。
6.2 Ⅲ级响应:当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Ⅲ级应急响应通知”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6.2.1 各相关单位加强防台风准备工作的检查,密切注视台风的发展动向,加强值班,保持与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指挥部的联系。
6.2.2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组组长到位指挥部署工作。
6.2.3 厦门渔港监督局应通过渔业电台等各种通讯设施联络,立即通知厦门籍在海上作业的渔船,注意做好防台风的准备工作。
6.2.4 厦门渔港监督局应随时了解、掌握我市渔船的位置和动向,并联系漳、泉地区相关部门,落实协同防台风的相关船舶与人员事宜,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并向指挥部领导和市海洋发展局报告。
6.2.5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厦门渔港监督局执法船艇进驻高崎渔港,在高崎渔港进港口门设卡,阻止未经许可的船舶进入渔港避风。
6.2.6 市闽台中心渔港发展保障中心组织引导避风船舶按规定水域停泊;视情通知渔船停止装卸,转入防御台风应急状态。
6.2.7 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做好消防船、港区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会同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做好高崎渔港港内防台风船舶停泊区域的划分和船舶进港的现场疏导定位等工作;按要求停止码头渔货装卸作业;安排人员进行巡查并协助避风船舶靠离泊。
6.2.8 厦门夏商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应确保应急通道的有序、畅通;负责避险中心周边防台风工作通道、人员撤离通道畅通并负责相关车辆通行、停放的引导;负责水产品市场的防台风工作;指导各餐饮单位开展防台风工作,按要求停歇业。
6.3 Ⅱ级响应:当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Ⅱ级应急响应通知”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1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副总指挥及指挥部各组成员到位指挥,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的防范工作开展情况。
6.3.2 高崎渔港防台风各相关单位人员、装备等应各就各位,开展船舶进港避风的各项工作。当台风中心风力12级以上且可能影响我市时,应急撤离物资应迅速到位。
6.3.3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领导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贯彻上级部署精神,动员和部署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安排24小时值加强班。领导应到位上岗,具体抓好防台风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强值班巡查,做好防火、防塌方和治安保卫工作。
6.3.4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继续执行避风港口门的把守职责,阻止工程船、沙船、油轮等船舶入港避风,维持避风秩序。同时重点加强渔港水域明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6.3.5 市闽台中心渔港发展保障中心负责进行现场风力情况的测定与数据整理汇总,作为渔港防台风的基础资料留存。加强港区监视,派专人驻守监控系统,及时掌握港区动态情况;统计进港避风人数,组织落实人员撤离使用的船艇并集中停泊。
6.3.6 厦门渔港监督局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落实指挥高崎渔港现场避风事项;统计高崎渔港内避风船舶数量与种类;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6.3.7 厦门夏商水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督促指导各餐饮企业内部人员疏散、消防等防台风工作。
6.4 Ⅰ级响应:当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Ⅰ级应急响应通知”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4.1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到位,做好人员撤离上岸的所有准备。接到撤离指令立即组织人员应急撤离。
6.4.2 武警、公安、海防、消防、卫生等部门人员及装备到位。
6.4.3 厦门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检查上岸点、撤离路线、设置撤离路线指引牌,避风场所情况以及撤离人员上岸所需船舶到位情况。各相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港区巡查,保障避风秩序。
6.4.4 各相关单位执法管理船艇、人员应做好自身安全避风各项准备工作。
6.4.5 市海洋发展局应急抢险队伍进驻高崎避风港待命。
6.5 人员撤离
6.5.1 人员撤离预案启动:接到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台风人员应急撤离指令后,或渔港内发生安全突发事件时,或台风风力已经达到应该撤离人员的强度时,启动高崎渔港人员应急撤离工作预案。
6.5.2 撤离具体办法:
6.5.2.1 利用广播、登船通知等形式,传达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台风人员应急撤离指令,动员船上人员携带必要物品(如雨衣、手电、救生衣)安全撤离。
6.5.2.2 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开启全部港区强光照明设施。
6.5.2.3 副总指挥组织厦门渔港监督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漳州市有关部门、武警等部门开展人员撤离上岸工作;由厦门渔港监督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成6个小组(厦门渔港监督局2组,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执队4组),每组1艘艇船(共计6艘),负责人员输送;武警人员分成六组,每组4人,负责登船进行人员劝离工作,对拒不按要求配合撤离的人员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安全撤离并妥善安置。
6.5.2.4 设置1艘机动艇,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武警2人配合,随机检查并安全劝离遗漏未上岸人员,处置其他突发事件。
6.5.2.5 撤离上岸人员由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负责秩序维护并引导至避风场所。殿前街道负责维护港区撤离上岸人员的秩序,防止上岸人员撤离返回避风船舶。
6.5.2.6 撤离上岸人员的统计。由市海洋发展局机关应急分队(两个组)人员负责,分别统计从北堤以及东堤撤离上岸人数。
6.5.2.7 撤离人员避风场所由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一名领导及工作人员6-8人及公安3-5人维持秩序。
6.6 结束响应:当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年××号台风应急响应通知’时,应急响应结束,避险船舶有组织地驶离避风坞。
6.6.1 根据上级指示,终止防台风人员紧急撤离状态。
6.6.2 及时组织撤离人员返港登船工作。
6.6.2.1 市闽台中心渔港发展保障中心负责组织人员分批返港、有序登船,派专人在岸上、港池维持轶序。
6.6.2.2 厦门渔港监督局出动执法船艇1艘、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动执法船艇1艘负责港区水域巡查,维持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台风警报解除后,疏导避风船舶有序离港。
6.6.2.3 台风警报解除后,厦门渔港监督局和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疏导避风船舶有序离港。
6.6.2.4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指派船艇指挥避风渔船按指定航线(鼓浪屿以西航道,不得穿行厦鼓水道)出港。
6.6.2.5 各单位及时收集受灾情况,书面报送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6.6.2.6 厦门渔港监督局负责将每次防台风情况进行总结上报,视情发布渔港通报。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厦门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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