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37-10-2017-001 | 文 号 | 厦府办〔2017〕167号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 2017-12-05 16:15 |
标题: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 3 -
5.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14 -
5.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15 -
5.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16 -
5.2.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16 -
5.3.9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 22 -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市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反应迅速、保障有力、依靠科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法防治,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各区、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商务局、外侨办、市场监督局、安监局、旅发委、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局、执法局、医保局、红十字会、检验检疫局、民航厦门监管局、气象局、南昌铁路局厦门车站和各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型和处置工作的需要,上述各有关部门可以组成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建立联动和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负责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预案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接收命令发布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事件性质,向领导小组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可启动《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15个基本应急组的若干组,及时参与处置工作。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和组织检查应急工作落实情况;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市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结合各自实际,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管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包括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局等,各部门职责详见附件2。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控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主要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疗废弃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等有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和处置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辖区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还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对口职能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照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要求上报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区卫生计生局应立即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用电话报告,再通过网络等途径上报。
对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越级向上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及时进行预警。预警可以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拟订预警级别标准,并可以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可以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主要针对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
内部预警可以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进行。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等形式发布。
4.3.3.1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参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的预警意见,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4.3.3.2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黄色)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4.3.3.3发布
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发布,新闻部门应该积极配合。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要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本预案确定的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幼托机构、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事态,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区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发地卫生应急处置的督导工作,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指导区卫卫生计生局向我市有关区通报,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发生区级政府难以控制并有向周边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区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市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III级响应进行处置的。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发生超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并有向周边地市扩散的态势,超出市人民政府联合应急能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增援及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危害,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增援及组织协调处置的。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组织处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⑶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⑷强制控制措施:市区两级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⑸开展群防群治:镇(街)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⑴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⑵进行事前评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⑶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⑷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各区及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⑸发布信息与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市卫生计生委在市政府及省卫生计生委授权下,及时向社会发布。
⑹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⑺进行事后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⑴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⑵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⑶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方便,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要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⑴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⑵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⑹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我市各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调查情况。
⑶实验室检测:我市各级疾控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按照检测能力分送区、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⑷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⑸开展技术培训: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⑴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⑵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⑶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配合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⑵及时通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变化情况。
其他职能部门接到一般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按照本应急预案以及各自职责,做好启动较大(Ⅲ级)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⑷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⑸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⑹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IV级响应所在区卫生计生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III级响应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市相关部门的相关处室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I、II级响应市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市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都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由当地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决定是否提高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级人民政府或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级政府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级卫生计生、经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本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议和储备计划,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财政部门负责储备经费保障。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市经信、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督促承储单位根据物资效期,确定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和轮换办法,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商经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政府、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相关经费;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每年划拨专款补充上一年消耗应急储备物资。
按部门职责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编报相关经费预算。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防汛救灾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各区卫生计生局根据本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队伍。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综合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区政府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含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基层卫生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卫生信息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要加强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和开发,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同时,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分级标准 |
分级内容 |
响应级别 |
响应启动 |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⒈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多个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⒉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且疫情有扩散趋势。 ⒊涉及多个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⒋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⒌发生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⒍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⒎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Ⅰ级 |
国家级 |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⒈在1个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⒉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⒊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以外周边地区。 ⒋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我市以外周边地区,有扩散趋势。 ⒌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⒍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⒎在一个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或出现20~3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区以外的地区。 ⒏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⒐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⒑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⒓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⒔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Ⅱ级 |
省级 |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⒈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范围内。 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 ⒊霍乱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或我市的各区首次发生。 ⒋1周内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⒌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10~2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⒍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⒎食物中毒涉及2个以上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⒏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⒐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1-4人死亡。 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我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Ⅲ级 |
市级 |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⒈腺鼠疫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⒉霍乱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⒊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⒋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⒌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⒍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Ⅳ级 |
区级 |
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以正确引导舆论,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发改委: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出现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市经信局: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负责应急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
市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负责组织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科技应用中的有关问题。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域;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境外对市政府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诊疗等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用于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按照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处置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道路运输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开展畜禽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进一步传播;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13〕228号)文件执行。
市海洋渔业局:组织做好水生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水生动植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与防范工作;组织落实水生动植物疫点、疫区的封锁、隔离、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外侨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外事务处理,协助有关部门与外方的信息交流,协助有关部门与国际机构、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交流与合作。
市市场监督局: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在食品流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流通企业,封存有关的食品和原料,查明食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规范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类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畜禽类和畜禽类产品经营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环节,封存和责令企业召回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据《厦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安监局:协助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按照《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并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市旅发委: 督促旅行社、协助相关部门指导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督促旅行社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政园林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会同农业动物防疫部门取样并交农业动物防疫部门检疫检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现场隔离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到省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厦门港口局:协助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好港口国内卫生检疫工作。
市执法局:根据市政公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街头流动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
市医保局: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权责未划转到位前,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仍由市民政局负责。
市红十字会:联合卫生部门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同时向福建省红十字会通报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厦门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开展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进行输入性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负责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快件、邮包卫生检疫工作;负责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负责口岸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依法通知并配合边检部门限制重大传染病受染嫌疑人或病人入出境;负责向卫生计生委通报口岸重要传染病排查处置信息,并按规定向指定医疗机构移交口岸可疑传染病病人,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
民航厦门监管局:督促指导民航相关单位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协调民航相关单位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厦门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要素,预测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
南昌铁路局厦门车站: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众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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