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03-2019-001 文 号 厦府办〔2019〕24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9-05-21 15:22
标题: 厦门市推进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八条措施
内容概述: 厦门市推进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八条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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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推进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推进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八条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第一产业又好又快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投资种植业项目。支持开展规模化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向农户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开展土地整理,对新投、增投建设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的项目,符合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8〕180号)等扶持条件的,按上述文件对经营主体补助标准的两倍予以补助。企业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在符合用地控制规模的情况下,可按农用地管理,优先办理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投资渔业发展项目。对利用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厂房开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的本市退养退捕渔民,按其新增设备投入总额的30%给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鼓励本市退养退捕渔民进行水产苗种场提升改造,符合环保要求的,按其新增设备投入总额的30%给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本市退养退捕渔民到厦门以外地区开展水产养殖,对于退养退捕渔民股份超过50%且在厦门成立公司的,按其新增生产性设备(含网箱)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从事深海网箱养殖的,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其余项目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按国家规定免征税收的海洋渔业企业,参评市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不作为评审指标。前述退养退捕渔民由各区政府负责认定。(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投资农村旅游服务业项目。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符合用地政策且新投、增投单个项目建设资金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期为3年,贴息补助金额为项目贴息期内所付利息的60%;景区内的旅游厕所、停车场以及道路等旅游公共基础设施由所在区根据全区规划布局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将上述政策扶持的企业优先纳入涉农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支持对象,在信贷利率、年限、额度、政策性担保、融资租赁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突出特色化经营,为“三农”、农业项目提供更针对性、精准化、便利化的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薄弱环节的金融保障。探索为企业打造农业项目无抵押信贷金融产品,支持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开发适合农业项目的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各区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各类农业农村发展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设区市市级(含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厦设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视同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予以认定,享受相应总部或成长型企业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六、支持涉农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对通过增加投资、实施技术改造的涉农加工企业,参照市重点工业企业技改补助政策,予以其技改项目设备投入按10%足额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涉农民营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涉农民营企业申请确认厦门市重点实验室,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为1亿元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近三年应承担省级及以上项目,其他条件需符合《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厦科联〔2017〕44号)。依托单位为民营企业的重点实验室,获得省市级认定的,一次性无偿资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切实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各相关市直部门要将第一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此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抓手。各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于两个月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市直部门要按市“推进第一产业招商工作小组”确定的分工职责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工作,推动政策落地、产生效应。(责任单位:各相关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由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旅发委、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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