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02-03-2021-001 文 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1-04-30 15:37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政策解读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3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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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文件: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一、制度背景

       渔业资源是可再生的资源,但过度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造成渔业生产的崩溃。为了保护厦门渔业资源和渔民的长远利益,多年来,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许多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如控制捕捞强度、进行作业结构调整等。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利于渔业生态的改善,利于渔民的长远利益,利于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范围期限

       2021年厦门市伏季休渔渔船包括除钓具外的所有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伏休时间相比去年,延长了半个月。

        四、主要内容及关键词

       今年,市海洋发展局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工作部署,继续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强化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主要举措如下:

       1、分类监管。在伏休前各地要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

       2、驻点监管。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与同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

       3、港口巡查。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

       4、科技支撑。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和“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等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和录像,掌握渔船动态。

       5、多管齐下。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要发挥区位优势,靠前落实伏休情况日常性督查,切实在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和渔船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先锋队作用。

       6、强化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五、注意事项

       针对伏季休渔期间渔船不能出海生产的情况,为减轻渔民生活负担、减少渔民生产损失,提高渔民遵守伏季休渔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今年将继续对全市休渔渔民给予生活补助。大、中型捕捞渔船渔民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小型捕捞渔船渔民补助资金分别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捕捞辅助船是否予以补助由各区自行研究确定。补助标准参照我市最新出台的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按补助标准、有关程序办理。领取休渔生活补助的渔船渔民应参加渔业保险,船长12米以下的渔船最多不超过3人,船长12米及以上的渔船最多不超过船舶检验证书定员人数。作为全国范围内最先给予休渔渔民发放生活补助的地区,厦门已实施该政策20余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港防处,李育贤,0592-539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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