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02-04-2025-009 文 号 厦海〔2025〕89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海事局 厦门海警局 发文日期 2025-07-11 17:06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海事局 厦门海警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强船舶管理单位和停泊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海事局 厦门海警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强船舶管理单位和停泊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海事局 厦门海警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强船舶管理单位和停泊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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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加强船舶管理单位和停泊点建设工作方案》予以联合印发施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体育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海事局

  厦门海警局

  2025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加强沿海船舶管理单位和停泊点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船舶安全动态监管,进一步增强基层船舶管理力量,推进基层船舶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在册渔船和乡镇船舶规范化管理,强化海上船舶安全管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25〕4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沿海船舶管理单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25〕24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一批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制度健全、作用明显的沿海船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船管单位)和乡镇船舶、在册渔船的集中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做到人员、场所、制度、设备、经费“五到位”,在镇(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开展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沿海地区乡镇船舶不违规出海、不违规作业、不到相关海域。

  二、设置原则

  (一)船管单位设置。拥有小型在册渔船和乡镇船舶的沿海镇街原则上按照“一镇一单位”设置,船舶数量较少的镇街可由区级政府统筹安排与其他镇街合并设置。船舶数量较多、且船舶停泊点2个以上(含)的,可由区级政府统筹予以增设。

  (二)停泊点设置。原则上按照《厦门市小型船舶停泊点整体规划方案》确定的39处停泊点进行设置,同时,各区应根据船舶数量递减趋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精简整合。

  (三)合设机制。各区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将船管单位与停泊点单独设置或合并设置,合并设置必须具备船管单位和停泊点管理功能,且满足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三、管理机制

  镇街分管领导为船管单位第一负责人,船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镇街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协调机制。停泊点原则上以村(社)居领导为主,停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镇街派驻的干部负责抓、村(社)居领导具体抓,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船管单位与停泊点合并为一的,以船管单位管理为主体。

  市级政府负责船管单位建设工作的检查督促,区级政府负责船管单位建设指导工作,镇街负责船管单位的建设与管理。渔业渔政、公安、海警、海事等相关涉海执法机关和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形成共建共享、共管共治的治理机制。

  四、建设标准

  (一)分类管理。船管单位、停泊点是管理小型在册渔船、乡镇船舶的重要平台,根据我市船舶数量的实际情况,分别设立一类、二类、三类船管单位:500艘(含)以上船舶的设立一类船管单位,100(含)-499艘船舶的设立二类船管单位,不足100艘的设立三类船管单位。

  (二)场所标准。

  1.船管单位。

  (1)固定办公场所。一类船管单位的面积一般不得小于50平方米;二类船管单位的面积一般不得小于30平方米;三类船管单位的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5平方米。

  (2)设施设备配备。一类船管单位配备不小于5台办公电脑、1台大型显示屏,二类船管单位配备不小于2台办公电脑及1台大型显示屏,三类船管单位配备不小于1台办公电脑及1台大型显示屏;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网络、通讯等设备,按要求接入海上船舶安全数字化监管平台及厦门联防联管平台等;配备档案器材柜、反光背心、灭火器、安全救生器材、防污染设备等;室内悬挂“一图一表一台一栏一制度一职责”,即《港澳口分布图》《潮汐表》《监督台》《宣传栏》《船管单位工作制度》《船管员职责》等制度牌;有条件的可配备车、船、无人机等必要的辅助执法工具。

  2.停泊点。

  (1)值班管理房。管理房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室内配置电脑、视频监控终端、办公桌椅、档案器材、防暑降温设备,配置安全救生器材、反光背心、手电筒、防水雨具、足量的防火灭火设备、防污染设备等。

  (2)管理宣传栏。在值班管理房外部显著位置安装船舶信息去向栏,可采用铝合金材质电子显示屏,或利用现有公示栏等。船舶信息去向栏应包含船名号、所有人(出海人员)、在港、出港等要素。

  (3)港区和下海通道。港区设置适当高度围栏实施封闭管理,港区围栏要装备电子围栏系统(人员闯入红外报警系统);港区内监控设备要实现对停泊海域及周边岸线全天候、全方位覆盖;人员由单一通道进出,进出通道要安装电子哨兵(支持人脸识别系统、进出港信息采集系统等)。

  (4)船舶停靠设施。有条件的停泊点可建设塑料浮筒浮码头,颜色统一为蓝色(已建成的能满足安全条件的浮码头可保留)。浮码头应能满足船舶停泊、人员安全上下船的需求。浮码头上和周边应配备救生圈等救生设备。

  3.船管单位与停泊点合一。船管单位与停泊点合并设置的,标准应满足船管单位办公的同时,满足停泊点管理的需求,管理房的面积一般不得小于同类别船管单位的面积,同时必须留足部分空间供停泊点管理需要。

  (三)人员配置。

  1.船管单位。船管单位站长应由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副站长可由镇街派驻的干部、村(社)居领导担任,渔业渔政、公安、海警等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根据船舶管理数量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船管员,一类站不少于5人专职船管员,二类站不少于4人专职船管员,三类站不少于3人专职船管员。

  2.停泊点。停泊点负责人应由镇街指定的干部兼任。副站长可由村(社)居领导担任,渔业渔政、公安、海警等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根据停泊点船舶管理的数量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船管员,停泊100艘以下配备不少3人专职船管员,每增加50艘(含)增加1人专职船管员。船管单位和停泊点合并设置的,按船管单位人员配置基础上增加不少1名专职船管员。

  五、职责分工

  (一)船舶管理单位职责。船舶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小型在册渔船、乡镇船舶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工作职责:

  1.组织宣传培训

  (1)宣传贯彻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及警示教育。

  2.抓好队伍建设

  (1)抓好船管员队伍建设,按规定配好船舶管理单位及停泊点船管员,组织开展业务能力与应急技能培训;

  (2)制定船舶安全管理具体措施,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等管理制度。

  3.落实建档管理

  (1)全面掌握辖区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所有人、作业类型、主要技术参数(材质、船长、功率、吨位)、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完成登记造册、分类梳理及“一船一档”,建立动态更新的乡镇船舶数据库;

  (2)负责发放乡镇船舶船牌及刷写乡镇船舶船名号。

  4.开展监督检查

  (1)组织本辖区小型在册渔船、乡镇船舶实施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船舶是否配备安全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更新改造、破坏定位装置等情况;

  (2)建立隐患整改闭环机制,禁止带病船舶出港;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5.开展动态监控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运用智能监控平台实施船舶动态监管;

  (2)及时处置定位异常、船舶离线等突发情况;

  (3)及时转发台风、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信息。

  6.落实进出港管理

  (1)督促、检查、统计各停泊点内乡镇船舶出海作业报备情况,建立进出港信息统计台账;

  (2)审核报批乡镇船舶跨区作业、改变随船出航人员等特殊情况的出航报备申请。

  7.落实主体责任

  (1)组织船东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

  (2)督促落实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船主主体责任;

  (3)督促村(居)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8.抓好源头管控

  (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

  (2)配合相关部门制止及查处违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的造船厂(点)。

  9.组织应急处突

  (1)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海上救援及事故善后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事故调查处理;

  (3)督促村(居)委会落实乡镇船舶事故整改措施。

  10.组织防汛防台

  (1)组织船管站(停泊点)防汛防台物资储备;

  (2)组织、督促本辖区小型在册渔船、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11.其他工作

  完成区直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船舶停泊点职责。停泊点作为每艘小型在册渔船、乡镇船舶指定的固定常驻地,是小型在册渔船、乡镇船舶管理的桥头堡,具体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基本信息

  (1)开展所辖船舶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及登记造册,健全所辖船舶基础数据;

  (2)定期更新船舶停泊备案数据,及时掌握本站船舶及渔船民变动情况。

  2.落实进出港核验

  (1)实施出港“三报备”,进港“两核实”制度;

  (2)受理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有关船舶航行和作业海域范围的报备。

  3.组织安全隐患排查

  (1)开展停泊点海域及周边岸线日常巡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定期检查港区安防设施及消防救生设备;

  (2)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船舶定位终端检查,确保船舶定位终端性能正常,未被拆解破坏;

  (3)督导渔船民穿戴救生衣作业。

  4.维护停泊点秩序

  (1)监控涉海风险隐患,及时上报异常及违法违规情况;配合联合执法行动。

  (2)配合建立健全社区和船主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5.组织防汛防台

  (1)落实停泊点防汛防台物资储备;

  (2)组织小型在册渔船、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6.政策宣传引导

  (1)开展船舶管理政策宣讲解读;

  (2)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级各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导各区抓好船舶单位、停泊点管理建设工作,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力量统筹使用,压实镇街属地责任,建立健全船管单位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值班制度、例会制度和报告制度等,形成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良好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履行职责。渔业渔政、公安、海事、海警等相关涉海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镇街要切实履行乡镇船舶管理主体职责,加强船管单位、停泊点管理工作,抓好辖区船舶动态监管、进出港报备、做好乡镇船舶海上行程动态信息跟踪及电子围栏报警处置等工作,有效防范辖区新增“三无”船舶、乡镇船舶、渔业船舶“违规出海、违规作业、违规进入相关海域”等现象发生。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海上船舶安全管理所需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对各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的船管站(停泊点)予以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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