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02-04-2023-013 文 号 厦海〔2023〕105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3-08-29 10:51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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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围绕厦门建设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的目标,加大我市海洋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海洋经济和科技发展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是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海洋发展局组织实施,按程序规范评选,落实工作方案。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海洋产业人才系指在海洋生物医药及生物制品、海洋生物育种及健康养殖、海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海水/海泥综合利用、海洋高端装备及材料、海洋高技术服务业、海洋环保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的就业或创业人员中,具备突出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实现价值并对海洋经济发展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申报的海洋产业人才为以下三类:海洋产业领军人才、海洋产业优秀人才、海洋青年科技创新项目(海洋青年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申报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海洋产业人才范围参照《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厦海〔2021〕42号)所列的重点领域。

  3.申报海洋产业领军人才的个人距退休时间至少5年(含)以上,申报海洋产业优秀人才的个人距退休时间至少10年(含)以上,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4.与在厦涉海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厦门注册创办涉海企业(所占股份占比达20%以上)。

  5.申报时至少在本市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

  6.所在单位当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

  申报海洋产业领军人才:

  1.企业经营管理者(一般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业务副总、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拥有较高

  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上年度所在单位涉海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

  (2)上年度涉海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含)。

  (3)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或行业资本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风险投资资金,或者直接上市的海洋经济领域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务人员。

  2.科技创新工作者(具有正高或相当正高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5项(含)以上涉海发明专利发明人,至少实现成果转化2项(含)以上,且转让费累计到位300万(含)以上。

  (2)获得涉海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一等奖的前六位人员、二等奖的前四位人员、三等奖的前二位人员,或获得涉海的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二等奖前二位人员,或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申报海洋产业优秀人才:

  1.企业经营管理者(一般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业务副总、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上年度所在单位涉海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

  (2)上年度涉海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含)。

  (3)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或行业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风险投资资金,或者直接上市的海洋经济领域企业高级管理职务人员。

  2.科技创新工作者(具有副高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3项(含)以上涉海发明专利发明人,至少实现成果转化1项(含)以上,且转让费累计到位100万(含)以上。

  (2)获得涉海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一等奖的前八位人员、二等奖的前六位人员、三等奖的前四位人员,或获得涉海的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的前四位人员、二等奖前三位人员,或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的前二位人员。

  满足以上条件可优先推荐的情形:1.申报人所在单位为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尚在有效期内);2.申报人曾牵头主持国家相关海洋经济(科技)示范项目;3.申报人所在单位参与海洋产业招商引资近三年累计达1亿元(含)以上。

  第五条  下述人选不在申报范围:

  1.已当选两院院士的。

  2.已入选市级同类人才工程的。

  3.党政军群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

  4.被列入相关失信黑名单、尚在整改期内的。

  5.执行期内的海洋青年科技创新项目主要负责人。

  6.执行期内的市级海洋与渔业经济项目主要负责人。

  7.其他不适宜申报情况。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审工作按以下流程执行:

  1.申报预告。由市海洋发展局结合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发布评审海洋产业人才预告。

  2.单位推荐。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科研院校由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科研处负责初审和核查,涉海企业由海洋新兴产业创新联盟或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和核查。符合条件的拟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发展局由分管领导牵头,人事、科经、秘书处等具体按标准把关落实,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根据当年度评选海洋产业人才数量的1:2左右比例提出初步人选,再提交专家评审。

  3.专家评审。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对人选的专业能力、业务成绩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评审,抽取7-9名相关单位代表(市委组织部、市海洋发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集中进行材料评审,评审小组现场打分,形成评审意见,提出相应类型的海洋产业人才建议人选推荐方案。

  4.审核查重。会同相关部门对拟确定海洋产业人才的对象进行信用、治安审查,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资金查重。

  5.组织会审。由市海洋发展局分管领导、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与审批处、科技与海洋经济处、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机关党委(人事处)以及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相关人员组成,对单位推荐对象进行会审,对建议人选组织实地复核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履职情况、业务水平认可度、职业道德情况等。

  6.集体研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综合评分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审议,研究人选名单提交市海洋发展局党组会议审议确认,形成拟确定海洋产业人才名单。

  7.公示认定。拟确定名单由市海洋发展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海洋发展局发文认定,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应急响应机制。对于特别优秀人才,或涉海重点企业、海洋重大项目需引进关键性紧缺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原则,由用人单位按照程序提出申报,市海洋发展局受理组织评审,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补助措施和标准

  第八条  入选海洋产业人才给予以下支持:

  入选海洋产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原则上生活补助和产业科研经费各占50%),入选海洋产业优秀人才,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原则上生活补助和产业科研经费各占50%)。

  第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政策若同时符合其他人才政策,遵循“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若其他人才政策和本办法相同类型优惠补助不一致的,应核减相应金额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事前、事中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事后发现弄虚作假者,用人单位协助追回已下拨资助资金并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市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与《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一致,即到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海洋发展局组织实施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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