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37-02-04-2023-005 | 文 号 | 厦海〔2023〕48号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09 16:59 |
标题: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清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清单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闽信联办〔2023〕4号)和《厦门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厦信联办〔2023〕2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权责清单,梳理形成《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清单内容,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依法解决好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
(一)不服行政许可行为
1.诉求内容
(1)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的核发有异议。
(2)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有异议。
(3)对渔业船舶转移、拆解、灭失确认有异议。
(4)对渔业船舶租赁注销、确认、合同变更、关系确认有异议。
(5)对渔业船舶抵押权设定、确认、注销、转移登记、合同变更、证书补发有异议。
(6)对渔业船舶所有权取得、确认、注销、证书补发、证书变更有异议。
(7)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补发、注销等有异议。
(8)对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有异议。
(9)对捕捞辅助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有异议。
(10)对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有异议。
(11)对渔业船舶船名核定有异议。
(12)对渔港经营的许可审批、年审、注销、核准、变更、续期有异议。
(13)对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核发有异议。
(14)对渔业船舶国籍确认、证书变更、换发、补发有异议。
(15)对渔业船舶转移确认有异议。
(16)对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有异议。
(17)对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有异议。
(18)对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有异议。
(19)对渔业船员证书换发、考试发证、证书补发有异议。
(20)对改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有异议。
(21)对制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有异议。
(22)对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核发有异议。
(23)对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到期换发有异议。
(24)对近海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有异议。
(25)对远洋渔船燃油补助项目申报的审核转报有异议。
(26)对政府投资的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有异议。
(27)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异议。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二)不服行政处罚行为
1.诉求内容
(1)对销售的水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有异议。
(2)对生鲜食品养殖基地不按照规定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的处罚有异议。
(3)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罚有异议。
(4)对水产养殖过程中未按规定报告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严重不良反应情况的处罚有异议。
(5)对冒用(水)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有异议。
(6)对水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的处罚有异议。
(7)对销售的水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有异议。
(8)对水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有异议。
(9)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有异议。
(10)对水产品生产者未取得许可证照或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水产品)的处罚有异议。
(11)对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水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委托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或者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停止销售或未报告的处罚有异议。
(12)对养殖生产者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未按规定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养殖范围和规划的规定进行养殖,水产养殖生产中违反有关标准使用鱼药、饵料、饲料和添加剂的处罚有异议。
(13)对水产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有异议。
(14)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加工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异议。
(15)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有异议。
(16)对未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有异议。
(17)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有异议。
(18)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未建立交易台账、未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处罚有异议。
(19)对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者未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进场交易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的和未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发现经营者销售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未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控制相关产品并及时报告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的处罚有异议。
(20)对放流未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内物种的处罚有异议。
(21)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有异议。
(22)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处罚有异议。
(23)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有异议。
(24)对规模性放流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内物种未报告的处罚有异议。
(25)对进行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的处罚有异议。
(26)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销售的水产苗种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其他地方标准的处罚有异议。
(27)对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处罚有异议。
(28)对培育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水产苗种的处罚有异议。
(29)对无收购、运输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购、运输许可证核定的数量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处罚有异议。
(30)对买卖、出租、涂改、伪造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证的处罚有异议。
(31)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有异议。
(32)对侵犯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处罚有异议。
(33)对擅自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处罚有异议。
(34)对不按水产养殖使用证核定的内容进行生产的处罚有异议。
(35)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有异议。
(36)对企事业单位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有异议。
(37)对渔船未集中处理其污染物、废弃物行为的处罚有异议。
(38)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或者未遵守排污操作规程或者未如实记载的处罚有异议。
(39)对向渔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有异议。
(40)对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有异议。
(41)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和非法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有异议。
(42)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有异议。
(43)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对违反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在禁渔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处罚有异议。
(44)对违反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有异议。
(45)对未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捕捞船的处罚有异议。
(46)对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处罚有异议。
(47)对在渔港及其航道和其他渔业水域沉船、沉物导致航行障碍,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有异议。
(48)对人为损坏渔港设施的处罚有异议。
(49)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明火作业,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有异议。
(50)对未依法取得渔港经营许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处罚有异议。
(51)对在渔业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在视觉渔业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植物的处罚有异议。
(52)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有异议。
(53)对船舶触碰渔业航标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有异议。
(54)对渔业船舶未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有异议。
(55)对渔业船舶未安装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处罚有异议。
(56)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船,擅自拆除渔船上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船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有异议。
(57)对禁止渔港内违规、不适航、事故船、拖欠规费船、妨害海上安全的船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的处罚有异议。
(58)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有异议。
(59)对渔业船舶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处罚有异议。
(60)对渔业船舶未规范标写渔业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未经批准滥用求救信号,未配、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轮机日志的处罚有异议。
(61)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招用无证人员在渔船上工作,未按要求为船员提供生活和工作场所及伤病船员救助的处罚有异议。
(62)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违章载客、超航区或抗风等级航行的处罚有异议。
(63)对涉渔“三无”船舶的行政处罚有异议。
(64)对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渔业船舶作业的处罚有异议。
(65)对渔业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及时提交《海事报告书》或《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的处罚有异议。
(66)对渔业船舶违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有异议。
(67)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有异议。
(68)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有异议。
(69)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培训、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处罚有异议。
(70)对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审验的处罚有异议
(71)对谎报渔业船舶船员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有异议
(72)对渔业船舶拒不执行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处罚有异议
(73)对不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有异议
(74)对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内容不符的处罚有异议。
(75)对渔业船舶未持有各类渔业证书的处罚有异议。
(76)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有异议。
(77)对冒用、租借、涂改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的处罚有异议。
(78)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有异议。
(79)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舞弊方式获取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的处罚有异议。
(80)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有异议。
(81)对将渔业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有异议。
(82)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的处罚有异议。
(83)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处罚有异议。
(84)对渔业船舶未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有异议。
(85)对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期间,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长以及养殖渔排等设施上的人员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撤离、转移上岸等统一决定和命令的处罚有异议。
(86)对未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或者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指挥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的处罚有异议。
(87)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有异议。
(88)对渔业船舶遇险不救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事故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或擅离现场的处罚有异议。
(89)对渔业船舶的船长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有异议。
(90)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有异议。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影响管理条例》《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三)不服其它行政行为
1.诉求内容
(1)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有异议。
(2)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海上交通安全危害、发生事故的渔港内船舶(设施)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有异议。
(3)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
(4)对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异议。
(5)对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或渔船有异议。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二、揭发控告类
(一)诉求内容
1.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2.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检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党纪行为。
4.检举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
(二)法定途径
复核、申诉、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三、信息公开类
(一)诉求内容
1.举报信息公开不作为。
2.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合法权益。
(二)法定途径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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