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02-04-2022-011 文 号 厦海〔2022〕128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2-10-25 09:16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4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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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预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部分政策任务清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54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厦门市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2022-2025年

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预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部分政策任务清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对海洋经济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扎实有效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主线,提高渔业装备水平,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养护,全方位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促进我市捕捞业转型升级为目标,通过补助方式推动促使我市现有木质、钢质等材质渔船改造升级为新材料渔船,资源破坏性较大的渔船改造为资源友好型渔船,提升渔船及装备水平,调整捕捞生产结构,促进捕捞业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原则

  近海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按照“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的原则开展。各区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渔船情况及渔民意向确定近海渔船整船更新改造数量,重点推进木质、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根据计划和下拨资金总额,量入为出,确定列入项目补贴的渔船顺序,逐船足额补助,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

  四、支持方向和要求

  (一)支持方向

  1.支持资源友好型渔船更新改造。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

  2.支持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木质、钢制、水泥等材质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

  (二)有关要求

  1.更新改造的渔船持证人应为我市户籍居民或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

  2.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包括设备投入,已享受“十三五”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者已经列入本轮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不在本轮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范围。

  3.更新改造渔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拆解报废拟淘汰渔船,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依法建造渔船,更新改造的渔船应通过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补贴期限和标准

  (一)补贴期限

  实施整船更新改造的渔船的建造完工日期及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的,可以申请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

  (二)补贴标准

  根据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船长,实施分档补助。补助标准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中《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补助标准表(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附件1)执行。渔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难以确认的,可以将第三方评估价作为发放更新改造补助的参照依据。

  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补助上限)×拆解报废(含灭失)渔船中符合补助条件渔船的功率占比,功率以捕捞许可证记载的“双控”功率为准。资源友好型渔船来源船涉及四种作业方式之外的其他渔船的,补助金额按照四种作业方式渔船“双控”功率占比确定;新材料渔船来源船涉及木质、钢质、水泥等材质之外的其他渔船的,补助金额按照木质、钢质、水泥等材质渔船“双控”功率占比确定。

  六、资金测算申报与下达

  (一)资金测算申报

  各区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渔船情况及渔民意向等,每年9月30日前提出次年的近海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资金需求,书面上报至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发展局汇总、报送更新改造补助资金需求。

  (二)资金下达

  根据中央下达补助资金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发展局分配下达资金,当年度下达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纳入下一年度补助计划。

  七、实施程序

  (一)船舶拆解报废

  “旧捕捞渔船的拆解报废”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通过购置渔船取得指标的,船舶拆解报废前须向所在区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按“购置并制造”程序先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再办理“拆解报废”。

  船舶监督拆解工作由各区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组织实施,并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二)船舶证书注销

  旧捕捞渔船拆解报废后,申请人向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的注销。

  (三)渔业船舶建造及有关证书办理

  旧捕捞渔船拆解报废并注销证书后,渔船建造开工前,申请人需向市海洋发展局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大中型渔船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并向渔船建造厂所在地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渔业船舶检验(需要委托异地检验的,由我市渔船检验机构负责出具委托手续),建造完工并取得检验证书后向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

  八、补助申报与发放

  (一)补助申报

  渔船建造完工并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区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整船更新改造补贴申请,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1.《20__年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申请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企业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

  4.渔船拆解报废确认表或渔船灭失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及税票或相关票据复印件;

  6.渔船建造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渔船(淘汰或灭失的旧捕捞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8.船检部门出具的开工令(开工证明)复印件;

  9.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10.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登记材料;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受理申请的所在区渔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对以上材料进行审验核实。申请材料一式2份(区级渔业、财政各1份)。

  (二)项目验收

  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完成后,各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商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三)审核公示

  各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对补助申请的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项目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四)资金拨付

  各区渔业主管部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转入渔民或渔业企业的实名账户。资金发放前,因擅自改变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主尺度、主机功率被立案查处的,不予发放补助款。

  (五)建立档案

  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做到“一船一档”。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做好项目申报、验收和绩效管理工作,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各区渔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30号前将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情况通过金宏网汇总报送至市海洋发展局(报送模板见附件3)。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

  (二)强化过程管理

  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验收办法,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凭证和管理流程。项目建设期间,要开展跟踪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按时保质完成。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兑付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财政

  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强化绩效考核

  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制度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重点对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价,绩效自评情况应及时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十、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参照农业农村部、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文件执行。本方案印发后,如农业农村部、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文件有新的要求,从其规定。本方案由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补助标准表(近海渔船更新改造)

  2.20__年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

  3.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更新改造信息报送表(船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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