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37-02-04-2022-008 | 文 号 | 厦海〔2022〕68号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22 11:16 |
标题: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2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我局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推动我局所属的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处室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局对局属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处室包括: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渔港渔船管理处、市水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保障中心以及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局渔港渔船管理与防灾减灾处、局科技与海洋经济处、局对外合作与文化宣传交流处。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监督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成立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法治工作的局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局办公室(效能办)、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决定我局行政执法监督重大政策和措施,研究和协调行政执法监督重大、疑难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一)对行使行政许可等管理职能的单位、处室的监督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
执法资格。
2.内部科室、人员的职责分工、执法责任是否明确。
3.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内容是否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4.履行“三定方案”、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及完成局里交办工作情况:
(1)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2)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
(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情况;
(4)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落实情况;
(5)制定或拟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6)相关资料、档案的管理是否规范;
(7)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
5.其他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单位的监督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
执法资格。
2.内部科室、人员的职责分工、执法责任是否明确。
3.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内容是否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4.履行“三定方案”、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及完成局里交办工作情况:
(1)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2)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情况;
(3)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落实情况;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5)罚没的物品是否依法处置;
(6)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
(7)案卷管理是否规范;
(8)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9)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
5.其他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一)对行使行政许可等管理职能的单位、处室的监督
1.执法检查。每年的第四季度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组织一次例行的行政执法检查。
2.专项督查。对信访、举报、媒体曝光或其他须特别予以关注的涉及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主办处室可随时向相关单位和处室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处室应及时反馈。
3.新法实施专项汇报。新法(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市制定的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后,负责实施的处室、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法执行情况,包括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向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报告。
4.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局机关处室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按《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海〔2020〕7号)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和发布,以及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送市司法局备案。
5.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定期将行政许可案件有关信息在规定的网站公示。
6.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8.通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
9.其他监督方式。
(二)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单位的监督
1.执法检查。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一次例行的行政执法检查。
2.个案或专项督查。对信访、举报、媒体曝光或其他须特别予以关注的涉及行政管理与执法案件或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主办处室可随时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应及时反馈。
3.执法统计报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前一个月的执法统计报表报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渔港渔船管理与防灾减灾处等局业务处室。局业务处室根据需要可要求提供执法相关统计数据,有关部门应及时报送。
4.新法实施专项汇报。新法(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市制定的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后,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法执行情况,包括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向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报告。
5.证件领取情况报备。领取国务院各部委或者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在领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领情况报局政策法规处与审批处备案。
6.规范性文件报备。报备要求按前款第四项执行。
7.案件分析制度。每半年对案件类型、特点、共性问题、难点以及执法趋势进行分析。
8.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定期将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信息在规定的网站公示。
9.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10.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11.通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
12.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错误的,责成制定部门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修正或废止;我局也可依法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成改正,我局也可依法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并视情节、后果的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有不当之处的,责成改正,有主观恶意或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责成整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或者具有其他不能归咎于执法者个人原因的,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等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的《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厦海渔〔201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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