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7-02-04-2022-002 文 号 厦海〔2022〕31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2-04-11 15:18
标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内容概述: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4-1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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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2〕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我市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兼作钓具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我市海域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市海洋发展局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五)厦门海域以外的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2〕3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伏休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省内跨县(区)、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三)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实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

  (四)严禁冰鲜杂鱼交易。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五)严格捕捞许可申请。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六)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各区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厦渔〔2021〕16号)同时废止。

  四、举报电话

  欢迎群众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2—2198110(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592-2085981、2094780(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0592-7889500(翔安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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