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加强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厦海规〔2023〕1号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

  为了科学规范管理我市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33 号)要求,我局进一步明确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工作流程,具体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相关要求

  (一)在厦门市海域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应

  当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等相关要求。

  (二)在厦门市海域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时,其物种选择按照《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选择物种指导名录(第一批)》(附件1)和《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常见禁止放生(放流)物种(品种)名录(第一批)》(附件2)执行。

  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报告和报告程序

  (一)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应当提前15天填报《厦门市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报告表》),主动向放生地所在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生物种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其中,放生地点位于思明区和湖里区的直接报告市海洋发展局。

  (二)《报告表》可以在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官网(http://hyj.xm.gov.cn)首页-办事服务-表格下载栏下载。

  (三)提交《报告表》可以通过工作邮箱(附件4)报送所在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放生地点位于思明区和湖里区的直接报告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报告表》也可书面提交。

  (四)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及时审查报告材料,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队伍,加强对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要做好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

  三、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标准

  规模性指的是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物种24小时内一次性投放,或者累计投放数量或重量达到以下两条标准之一的:

  (一)鱼、蟹、贝等水生生物苗种1万尾(含)以上,或者几个物种的苗种合计1万尾(含)以上;虾苗100万尾(含)以上。

  (二)单个物种苗种重量20kg(含)以上,或者几个物种苗种重量合计20kg(含)以上。

  四、其他事项

  (一)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濒危、珍稀物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依职责做好社会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数量统计工作,其中思明区和湖里区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计。要建立监督检查台账,每年1月15日前向市海洋发展局提交上一年度社会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总结。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原《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厦门海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物种名录(首批)的通告》(厦海渔〔2010〕189号)废止。

  (六)本通知由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选择物种指导名录(第一批)

  2.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常见禁止放生(放流)物种(品种)名录(第一批)

  3.厦门市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报告表

  4.厦门市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报告联系方式表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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