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海洋捕捞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海渔〔2006〕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海洋捕捞“双控”指标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海洋捕捞许可证办理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捕捞许可证办理及年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同安区、翔安区渔业(农业)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对所属区渔船的许可证进行办理和年审。集美、海沧、思明及湖里区因为机构改革等原因,海洋捕捞渔船许可证由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负责办理和年审(各相关区渔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予以配合)。

  二、年审专用章及表格管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捕捞许可证年审专用章应当指定由审验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各区对于所领取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年审等有关表格要建立档案(写错的要收好存档),定期与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核销。

  三、工作要求。各有关工作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年审工作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同安、翔安区渔政机构和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要建立渔船档案,专人负责,实行“一船一档”管理,所有渔监渔政人员应认真做好渔船的审验、复核、审批和年审工作。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对本年度年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年审渔船的统计数字和总结材料报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时抄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6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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