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厦门渔港监督局等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现根据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厦门渔港监督局要按照《意见》要求,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一般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和检验机构要按照《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渔业船舶更新改造,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且未按时检验或经换证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的老旧渔业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
三、厦门渔港监督局要依据《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渔业船舶达到老旧船龄期的告知与通报工作,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每月对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进行梳理,对即将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我局备案。
四、对已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且不得超过船舶的限制使用船龄。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不足24个月的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24个月以上的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应进行换证检验。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为24个月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其中一次检验,其检验类别为年度检验。
五、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船舶所有人应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管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船舶,所签发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
七、鼓励、提倡老旧渔业船舶实施报废拆解。拆解手续按照农业部渔业局规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