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听证规则的通知
厦海渔〔2010〕12号

局属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明确各相关处室及所属各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保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听证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二月三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明确各相关处室及所属各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保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局组织的(包括本局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许可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组织,局办公室、资源环保处、渔业处、海域处、局属支队等相关处室、部门按本规则各司其职。

  第四条  应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分为依职权听证事项和依申请听证事项。

  (一)依职权听证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依申请听证事项是指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本局在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内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依其申请组织听证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许可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听证主持人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员不少于2人,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听证会设书记员1-2名,负责听证参加人身份核对、听证笔录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原则上由局机关相关处室非行政许可事项经办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从支队或其他局属部门抽调人员担任。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听证主持人)在行政许可听证工

  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自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提请组织听证(依职权

  听证事项)或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依申请听证事项)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并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二)制作依职权听证事项对社会公开发布的《公告》,

  征集未知的与依职权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与依职权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制作《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依申请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相关人应自收到《行政

  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信函的邮戳日期为准。

  (四)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制作《听证报告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送呈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阅示。

  第七条  资源环保处、渔业处、海域处等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书面向政策法规处提请组织听证;提请组织听证

  的同时应提供申请人、已知的利害相关人确切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信息。

  (二)提请组织听证前或在提请组织听证后3日内向政

  策法规处提供与听证事项有关情况、材料。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可以参加相关处室组织召开的有关评审会、论证会。相关处室应及时将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政策法规处。

  (三)选派非经办人员担任听证员、书记员。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八条 局办公室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 及时、准确地将政策法规处制作的《公告》在本

  局对外网站上发布。

  (二)准备听证会会场所需的会议横幅、桌牌等物件。

  (三)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九条  支队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按政策法规处要求张贴相关《公告》,并拍照

  取证(照片应冲洗并保留电子文档)。

  (二) 负责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给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的《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三) 特殊情况下,派员担任听证员、书记员。

  第十条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听证的应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公告举行听证的事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行政许可事项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翻译人员;

  (五)其他的有关人员。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询问。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程序性听证阶段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

  (4)听证在场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干扰听证秩序、妨碍听证活动正常进行;

  (5)听证会在场人员应将手机、传呼机等通信工具置于闭音状态;

  (6)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旁听人员对听证会的听证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用书面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7)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劝告者,由主持人责令其退出听证会现场,(被责令退出听证会现场的听证参加人,视同放弃听证);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全部承担。

  2、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

  (1)听证参加人为村民代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村民代表大会委托书

  ②村民代表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听证参加人为公司代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公司授权委托书

  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③参会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3)听证参加人为机关、事业、街道办等单位代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单位授权委托书

  ②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③参会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4)环评等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代表,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单位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②环评资质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原件

  ③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5)公民个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6)评审组专家代表,应提供以下材料:

  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3、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告知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放弃听证;

  (2)依法申请回避;

  (3)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4)核对听证笔录;

  (5)依法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材料。

  4、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本局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

  (二)实质性听证阶段

  1、主持人主持听证调查,调查顺序如下:

  (1)对许可事项申请人的调查(申请人介绍许可事项有关情况);

  (2)对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员的调查(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经专家评审的,可委托评审专家代言);

  (3)对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调查(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并举证)。

  2、听证参加人相互质证、论辩。

  3、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4、主持人、听证员、听证参加人阅核《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拒绝签字的,书记员应注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

  (一)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 当事人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员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 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四) 出现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的;

  (三) 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第十五条 依法应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受委托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按《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厦海渔【2007】265号),由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参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局属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的行政许可听证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0年2月3日印发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