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五缘湾海域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五缘湾的综合性功能,把五缘湾建设成厦门市的文化娱乐、游览休闲、居住生活的优良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运砂船、渔船和其他未经有关执法部门同意的船舶进入五缘湾海域内,即五缘湾大桥以南包括五缘湾内、外湾的海域。
二、禁止在五缘湾海域从事洗船、倾倒废弃物等污染海域的行为。
三、禁止在五缘湾岸线上从事渔货交易行为。
四、五缘湾片内各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要自觉遵守通告,严禁使用、购买从该海域进入的砂、石等建筑材料,严禁向五缘湾沿岸的非法砂场购砂。五缘湾片区开发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五缘湾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五、经五缘湾管理机构同意,由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雇佣进入该海域的工程施工船舶,应在核定的区域内,按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作业,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不得污染海域环境。
六、各有关部门、相关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海上作业船舶的管理,积极配合涉海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船舶作业安全工作。
七、五缘湾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五缘湾执法协调工作。
八、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将由市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海上交通、港口、国土资源、城市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经营砂场和从事采、运砂活动的船舶及其他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阻碍或暴力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办公室
五缘湾片区开发建设总指挥部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