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以加快建设海洋强市,打造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为目标,遵循“不重复、有特色”的原则和“敢于突破、不求大而全”的思路,立足我市海洋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围绕发挥厦门海洋经济独特优势和显著特色,着力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厦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背景
(一)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海洋强国战略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设置专章提出“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要求“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福建省委提出要更高水平建设“海上福建”,将海洋经济作为全省“四大经济”之一做大做强做优。高质量发展的海洋经济是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依托,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厦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海洋强国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有关工作要求,通过促进海洋经济专门立法,保障和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二)发挥厦门海洋经济的独特优势和显著特色
厦门海洋经济基础扎实、科技实力雄厚、生态环境优美、海洋特色鲜明,在促进区域协同、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初步形成以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海洋信息与数字产业、现代海洋渔业、高端滨海旅游、海洋新能源产业、海洋服务性产业等为主导,以海洋研发创新载体、海洋总部经济为支撑的厦门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厦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海洋产业空间布局不断优化,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并获批为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试点城市。全省唯一的省级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落地我市。“十四五”期间,厦门海洋新兴产业增加值预期可达1000亿元,全市海洋生产总值将达3000亿元左右,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30%,新兴产业成为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蓝色引擎”。制定海洋经济促进法规,将进一步发挥厦门海洋经济独特优势和显著特色。
(三)保障厦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包括海洋产业分散、竞争力不强、科技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等。在当前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形下,厦门市海洋经济面临诸多冲击挑战。一是当前世界经济衰退、国际贸易和投资萎缩、经济全球化遭遇挑战,这些新情况对海洋经济发展带来显著不利影响。二是在我国经济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大背景下,厦门自身也面临着海洋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转变的困难和挑战。三是存在较为严重的海域空间利用矛盾。厦门海域面积仅为333平方公里,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资源,协调布局海洋产业是厦门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应对海洋经济发展中的挑战和冲击,是实现厦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四)解决当前海洋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问题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促进海洋经济的专门性、系统性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各种政策措施较为分散,存在重复、冲突等问题,难以有效引导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因素,各地海洋经济发展重点各有侧重。通过梳理完善海洋经济发展现行政策法规体系,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和发展特色开展海洋经济促进专项立法,将有助于理顺海洋经济发展管理体制机制,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打造海洋科技创新高地,把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高质量发展优势,为提升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思路
规定贯彻落实海洋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海洋强市建设,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综改方案和《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注重发挥我市海洋科研、产业和区位优势,着力解决我市海洋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构建具有厦门特色的、满足我市实际需要的海洋经济发展制度体系,为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注入更强劲的动力。在立法思路上有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立法的前瞻性。强化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审慎做好整体设计,通过明确海洋产业发展目标,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海洋产业发展鼓励指导目录,支持划定特定水域开展无人驾驶船舶试点应用,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海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海域资源收储和交易制度,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强化政策供给,为相关领域改革发展预留空间、指明方向。
二是突出立法的针对性。遵循“不重复、有特色”的原则和“敢于突破、不求大而全”的思路,立足我市海洋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坚持以促进海洋经济产业发展为脉络,串联起行政管理、发展目标、区域协同、要素支持、服务保障等内容,努力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探寻地方立法空间,为我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法治保障。
三是突出立法的协调性。注重与法律、省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有序衔接的同时,处理好与本市其他海洋法规的协调,既突出了新时代背景下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性、广泛性,又与《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规在调整范围上各有侧重,推动我市形成系统协同与时俱进的涉海法制规范。
三、主要做法
一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
为推进立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起草和审议过程,市海洋发展局、市司法局以及市人大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立法调研,充分听取企业、市民、我市各部门和上级部门等方面。同时,提请本市、本省和国家三个层面专家多次咨询和专题论证,充分吸纳专家意见。
二是加强统筹,组建工作队伍
2023年2月,接到起草任务后,市海洋发展局第一时间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华侨大学法学院牵头的课题组组成的立法小组,承担起草和送审全过程工作。在市人大审议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直接带领下,会同财经委、司法局、海洋局以及华侨大学课题组组成工作专班,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市海洋发展局工作小组和市人大工作专班为《规定》的顺利出台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狠抓调研,为立法奠定扎实的现实基础。
在起草过程中,市海洋发展局全面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调研全国、各省市和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情况和政策,深入掌握、分析厦门海洋经济的现状和问题,并组织两次北上、南下考察。市人大在审议过程中,市人大领导专门带队外出组织,为我市海洋经济立法有益提供借鉴;同时市人大专委会在三次审议前均深入我市企业等实地调研,获取第一手情况,针对性解决立法在的问题。
四是及时调整立法思路,回应现实需要。
在法规审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委持续关注省人大常委会海洋经济促进立法动态,及时了解海洋领域的最新法律、政策规定,客观、积极提请市人大对草案进行全方位修改完善,为《规定》的顺利出台起到关键性作用。
五是勇于探索,突出地方特色
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海洋经济立法,地方性法规中仅有2019年出台的《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和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可以参考借鉴的国内法规有限。
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市海洋发展局、市司法局以及市人大,按照“敢于突破、不求大而全”的工作思路,勇于开拓思路,大胆尝试,提出了更符合我市海洋经济发展实际的条文,对一些能够落地实施的举措予以明确规定;对一些尚需进一步开拓、探索的内容,多采用“鼓励”、“引导”等表述,为今后的改革创新预留空间。
四、《规定》的总体情况和主要亮点
《规定》共35条,以促进海洋经济产业发展为脉络,串联起行政管理、产业布局、生态环境、区域协同、要素支持、服务保障等内容: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职责。为科学统筹海洋经济发展,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工作协同,法规明确建立海洋经济发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市海洋发展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工作,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情况,强化市政府对区政府的评估考核,形成工作合力,以法治方式夯实海洋经济发展工作基础。
二是突出特色优势,聚焦高质量发展。法规立足厦门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结合省、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有关改革要求,以立法的形式优化海洋产业布局,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明确发展方向,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打造现代化湾区;二是强化政策导向,明确海洋产业发展方向,支持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等重要产业发展,并加大对列入指导目录海洋产业的要素保障力度;三是突出特色优势,重点推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建设集科研、创新、孵化、产业为一体的海洋产业规模化集聚区,促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创新发展;四是强化创新驱动,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海洋生物遗传资源基地建设,推动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三是坚持生态为本,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生态保护是海洋产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法规立足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政策精神,结合厦门市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规定,对海洋生态产品、海洋碳汇、海域海岛开发、海洋生态补偿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补充:一是开发海洋生态产品,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海洋生态产品交易规则,促进海洋生态产品依法有序流动;二是完善碳汇交易机制,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推动海洋碳汇市场基础能力建设,在红树林、海草床等方面开展增汇试点;三是合理利用海域海岛资源,划定海洋功能立体分区,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探索建立海域资源收储和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海岛开发利用约束制度,促进海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四是健全完善海洋生态补偿,采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依法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四是扩大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发展。加强对外开放合作是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激发海洋城市活力的重要举措。法规着重围绕海洋产业发展合作交流,突出对台区位优势,充分发挥厦门国际海洋周等交流合作平台作用,强化海洋经贸、科技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交流:一是提升港口国际化,推进国际集装箱干线枢纽港和国际邮轮母港建设,推进厦门港国际中转、海铁联运,建设中欧中亚班列、丝路海运为载体的东向陆海新通道;二是加强国际合作,深化海洋产业对外合作机制,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海洋经济各领域合作,构建高水平开放型海洋经济体系;三是深化厦台融合发展,落实闽台融合发展的政治任务,强化厦台海洋经济合作的先行意识和探索厦金合作新模式的创新精神,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四是强化区域协同,推动厦漳泉金共同制定规划,促进海洋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加强海洋产业协作,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海洋产业集群。
五是强化要素保障,构建服务支持体系。要素保障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法规落实全方位服务保障要求,构建海洋经济发展支持体系:一是加强涉海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要求集中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培育海洋科技服务机构,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海洋资源勘察等专业服务;三是健全人才体系,建立海洋专家智库,完善海洋人才认定、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四是培育海洋文化,弘扬传统文化,开展海洋科普宣传教育,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与海洋产业融合发展;五是完善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海洋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与传统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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