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南方海洋创业创新(欧厝)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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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厦海〔2023〕49号),为做好南方海洋创业创新(欧厝)基地的运营管理,经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授权,现将《南方海洋创业创新(欧厝)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
2023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方海洋创业创新(欧厝)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南方海洋创业创新(欧厝)基地(以下简称“欧厝基地”)的运营管理,进一步细化项目入驻、考核、终止等内容,结合《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厦海〔2023〕49号),以及欧厝基地功能定位、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欧厝基地指由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以下简称“南方中心秘书处”)运营管理的位于翔安区欧厝的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基地。
第三条 欧厝基地将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重引进创新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重点支持掌握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及服务机构入驻。
第二章 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入驻条件
1.符合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且符合福建省、厦门市海洋产业发展方向;
2.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专家团队以及企、事业单位或其授权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入驻机构”),具备实施项目的必要资源和能力;
3.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厦门市相关安全、环保等政策要求,符合欧厝基地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设计要求;
4.入驻机构人员数量、人才结构合理,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常驻欧厝基地的人员不少于1人/100m2,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常驻总人数的30%。
5.入驻机构申请面积不低于500m2,其中,用于研发生产的面积应占申请面积的80%以上,且办公场所面积应严格参照厦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执行。
6.入驻机构在入驻期内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协议中具体明确。
第五条 入驻程序
(一)向南方中心秘书处提交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入驻申请表(加盖公章),入驻申请面积应按照“集约使用”原则,紧贴项目实际需求合理提出;
2.入驻项目计划书、场地使用规划布局图(加盖公章);
3.其他相关材料。
(二)南方中心秘书处经办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
(三)南方中心秘书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四)南方中心秘书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入驻项目推荐名单,报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分管领导召开的会审会研究审定后,确定最终名单。
(五)南方中心秘书处与入驻机构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在厦门市海洋发展局的指导下,南方中心秘书处具体负责欧厝基地的运营管理,入驻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统一管理,但拥有充分的项目自主权。
(二)南方中心秘书处与入驻机构“一对一”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联络机制、日常工作机制、项目成果转化备忘录等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事务的沟通协调。
第七条 南方中心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入驻机构的入驻、考核、退出事务。
(二)为入驻机构引入的项目提供建设场地及公共服务空间。
(三)在财政资金预算范围内提供相关支持。
(四)积极争取、推动相关政策为入驻机构在基地开展的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第八条 入驻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建专业、稳定的运营团队,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二)入驻机构优先为厦门市招商引资企业和厦门海洋高新产业园区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三)入驻机构取得的可转化的核心知识产权,优先在厦门市及福建省内转化。
第九条 评估考核
入驻期内,南方中心秘书处组织评估小组根据入驻机构所签订入驻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绩效指标对入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中期评估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考察期。考察期满后仍整改不合格的,限期退出。终期评估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考察期。考察期满后仍整改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协议。评估指标主要包括:
(一)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计划书、工作配合度、场地卫生、媒体宣传报道等。
(二)入驻空间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出勤率、设备使用率等。
(三)成果产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制订标准、发表论文、学术专著、成果转化、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与企业共建研发中心、承担或参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团队取得的荣誉及科技奖励等。
(四)人才引进与培养:包括但不限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团队成员职级、职称的晋升,取得的各级荣誉,培养研究生数量等。
(五)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设备共享使用情况、对外提供服务情况、提供技术支持情况等。
(六)财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取得的项目经费、奖励经费、成果转化经费等。
具体考核指标将根据每个入驻机构的实际情况,在入驻协议中另行明确。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条 入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方中心秘书处有权单方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30天之内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废水、废气排放未达到相关环保标准。
(三)实际工作内容存在安全隐患。
(四)实际工作内容与入驻时签订的入驻协议内容无关。
(五)将工作场所转租、转借或挪作他用。
(六)未按规定上报项目进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七)未经南方中心秘书处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严重违反《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由上级权威部门明文作为依据,申请进驻欧厝基地的有关机构,采用“一事一议”,达成事项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方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厦海〔2023〕49号)执行。
第十三条 《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若有调整,按最新文件执行。本实施细则若有补充条款,将另行发文。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欧厝基地(一期),欧厝基地(二期)管理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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