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型渔船“一业一证”试点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8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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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在前期我局探索小型渔船“四证合一”并联审批和小型渔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试点基础上,形成了《厦门市小型渔船“一业一证”试点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上报,推进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及时与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以确保试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厦门市海洋发展

2021128

(联系人:郭志萍  电话:0592-5396350)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小型渔船“一业一证”试点改革

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一业一证”试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审改办〔2021〕1号)有关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经研究,我局在相关渔业行政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基础上,探索全市小型捕捞渔船“一业一证”试点改革,进一步提升渔业行政服务便利化水平。结合我市渔区调研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背景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每艘捕捞渔船必须取得船检、登记、捕捞等相关法定证书,具备航行、捕捞权,分属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同主体。每类证书到期时间不一样,不同证书的核发、换发、变更或注销,申报材料繁杂,审批程序复杂且相互关联,多本证书的办理、携带对渔民群众来讲很不方便。我局2017年10月起正式实施小型渔船证书“四合一”并联审批改革以来,相关办理手续大幅度简化,成效显著,极大提高了行政服务效率、方便了渔民群众办事,让渔民群众实实在在享受到改革红利,其工作经验及主要做法,先后在国家、省、市等多家媒体网站专题报道。2020年因机构改革原调整至港口主管部门的“渔船检验职能”重新调整回我市渔业主管部门,目前我市渔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发证职能仍同属渔业主管部门,具备“一业一证试点改革的基础条件。从适应渔民群众需求变化的角度出发,改革创新渔船证书办理模式,实现“减证便民”势在必行。

二、改革目标

以优化渔业营商环境为目标,以“高效便民、先行先试、分步实施”为原则,推动渔业行政服务从“政府部门要求为中心”向“渔民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聚焦渔民群众急难愁盼,重点解决渔船证书因种类过多而产生的办证难、携带不便的问题,切实方便渔民群众。

第一阶段(2021年2月底前):通过优化流程,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多证联办、一次送达、一套档案”,将我局办理涉及航行权、捕捞权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整合成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明(即《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简称“综合证”),原各类证书按国家海事局、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继续核发。

其中1月底前出台“一业一证”试点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向市审改办报备,制定“一业一证”办事指南,在线上平台予以公布。2月底前在窗口试运行,实现“一业一证”试点改革工作综合许可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

第二阶段(2021年9月底前):开发并逐步完善“多证合一”信息管理系统,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行“电子证书送达”,船舶所有人和执法监管人员可通过扫描《小型渔船综合证书》上的“渔船信息码”读取“原各类法定证书”,单项行政许可发生变更、延续、失效、注销等情况时,我局可通过换发新证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变更和删除,形成“一证一码”的渔船证书管理制度。

第三阶段(按政策或法规支持时间推进):进一步完善“多证合一”信息管理系统,争取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海事协同管理平台等共享数据。在前期探索改革的基础上,争取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逐步取消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法定证书,仅发放《小型渔船综合证书》,强化部门协同,改革证书办理模式,探索实现深层次的渔船“多证合一”改革目标

三、实施范围

我市登记或拟登记在册的小型捕捞渔船(简称“小型渔船”)。

四、改革内容

(一)“一证”记载

结合我市实际,启用《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统一记载《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法定证书的主要内容。我市小型渔船在厦门市海域航行、作业时,《小型渔船综合证书》随船携带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转让,试点船舶其他法定证书可不携带,实现渔民“一证出海

(二)“一码”查验

开发“多证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对“多证合一”数据库、船舶信息码的生成、法定证书的存储与展示、综合证的制作打印(含核发、换发、注销、变更等)等进行统一管理。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附载对应的“渔船信息码”,船舶所人及执法监管人员可通过扫码查询船舶的法定证书及相关信息,执法监管人员也可以通过我市渔船通导系统配发的“手持执法终端”查询有关船舶信息,实现船舶信息的多方式查验和监管。

(三)审验签注

对年度检验、捕捞许可年审合格的小型渔船,在法定证书签注记载的同时,在《小型渔船综合证书》上通过粘贴“防伪标识签”予以标记。

(四)申请与受理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由渔民群众自愿申请,其初次申办、换发、变更、补发、注销办事指南、申请表等由我局在网上予以公布,实行“一次告知”。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的首次核发:船舶所有人填写《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市海洋发展局予以办理,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的换发、变更、注销等:船舶所有人填写相应“一件事套餐”申请表即可,可不填写《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

船舶所有人在《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持原《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换发。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因遗失、灭失、损毁需办理补发的,我局根据“船舶所有人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按程序予以补办。

(五)审批颁证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受理后,按“审核、签发、制证、盖章、送达”内部流程办理,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可与相关行政许可证一并颁发并送达。《小型渔船综合证书》加盖“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的换发、变更、补发、核发等,船舶所有人可与 “小型渔业船舶证书换发多证、变更多证、补发多证、核发多证一件事套餐”等同步办理。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且不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法定证书有效期。

(六)证书样式

为规范改革工作,《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样式)可以根据法规修订、监管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其修订、废止等由市海洋发展局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小型渔船“一业一证”试点改革工作小组,分管局领导为组长,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局办公室(计财处)、局港防处、港船处、执法支队主要领导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渔港渔船管理处。工作小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抓好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

政策法规与审批处: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协调、跟踪、指导,提供法律法规审核,审核相关改革方案及文件,定期召开调度会,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改革后勤保障工作,落实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后期维护及相关工作经费,做好宣传工作

渔港渔船管理与防灾减灾处:负责对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含区级),向省、部有关主管部门争取政策支持

市渔港渔船管理处: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前期调研,起草有关改革方案文件、办事指南,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改革政策的咨询,证书办理的受理、审核、送达等工作。具体承担局小型渔船“一业一证”试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创新海上渔船查验方式,有效利用共享信息,提升试点渔船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效。

(三)做好宣传引导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的推行是一项便民新举措,我局将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公布“一业一证”办事指南、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提高渔民群众的认知度,引导渔民积极申请办理。

六、其他事项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是确认船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据以获得航行权、捕捞权的资格证明,在法规未调整或未取得主管部门有关授权的试点改革期间,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相关事项,不改变具体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在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

 

附件: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样式)

   2.《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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