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2020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4-23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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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181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关于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202027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关于印发实施2020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电〔2020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三)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四)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5月1日12时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五)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六)“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二、伏休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确需省内跨地区、跨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部门确认同意,由停泊地渔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台风期间,需要异地避风的渔船,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海事局印发关于加强防台风期间渔船异地避风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禁冰鲜杂鱼交易。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三)严格捕捞许可审批。伏休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伏休期间,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管;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三、举报电话

欢迎群众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2-2198110(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592-2085981、2094780(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0592-7889500(翔安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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