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拆旧建新”)实施程序
发布时间:2023-08-1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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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拆旧建新”)实施程序

  (一)船舶拆解报废

  “旧捕捞渔船的拆解报废”及监督拆解工作由各区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组织实施。捕捞渔船拆解后,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将船舶拆解信息资料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自动注销渔业船舶相关证书。

  (二)渔业船舶建造及有关证书办理

  旧捕捞渔船拆解报废并由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自动注销后,渔船建造开工前,申请人需向市海洋发展局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大中型渔船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在取得船名后向渔船建造厂所在地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渔业船舶检验(需要委托异地检验的,由我市渔船检验机构负责出具委托手续),建造完工并取得检验证书后向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

  (三)简要流程图


  备注:单个事项的办理可在“办事指南”栏目查询。本“实施程序”根据农业农村部第683号公告内容(2023年8月1日生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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