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拆解报废
“旧捕捞渔船的拆解报废”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通过购置渔船取得指标的,船舶拆解报废前须向所在区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按“购置并制造”程序先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再办理“拆解报废”。
船舶监督拆解工作由各区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组织实施,并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二)船舶证书注销
旧捕捞渔船拆解报废后,申请人向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的注销。
(三)渔业船舶建造及有关证书办理
旧捕捞渔船拆解报废并注销证书后,渔船建造开工前,申请人需向市海洋发展局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大中型渔船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并向渔船建造厂所在地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渔业船舶检验(需要委托异地检验的,由我市渔船检验机构负责出具委托手续),建造完工并取得检验证书后向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
(四)简要流程图:
备注:单个事项的办理可在“办事指南”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