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1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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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件事”名称

  小型渔业船舶证书补发“一件事”

二、涉及事项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补发(临时检验)

  2、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补发

  3、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补发

  4、近海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除大型拖网、围网外其他作业)

三、承办部门

  1、牵头部门: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联办部门: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厦门渔港监督局、厦门渔业船舶检验局)

四、办理条件

  1、属于厦门市在册小型渔业船舶的;

  2、渔业舶船来源合法,符合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要求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4、小型渔业船舶因证书遗失或灭失等原因需补发证书的。

五、申请材料

  (一)材料清单

  1、《厦门市小型渔船证书申请和业务审批表(补发)》(原件1份,签字或加盖公章;纸质收取或上传电子文档);

  2、申请人户口簿(个人申请的提交,核验原件或上传电子文档);

  3、居民身份证(个人申请的提交,核验原件或上传电子文档,居民身份证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免于提交);

  4、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法人申请的提交,复印件1份,纸质收取或上传原件扫描件,电子证照库能调取的免于提交);

  5、证件遗失的公告声明(原件1份,纸质收取或上传电子文档,申请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公告声明原件向本机关申请补发);

  6、遗失情况声明(原件1份,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时提供,由原发证机关发布公告声明);

  6、委托书(原件1份,需委托双方签章,纸质收取或上传电子文档);

  7、受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或上传电子文档,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免于提交)。

  (二)注意事项

  1、本套餐根据《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小型渔业船舶行政服务便利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厦海〔2021〕29号)办理,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套餐内全部事项”或“套餐内部分事项”。

  2、未特别注明来源渠道、出具部门的材料由申请人自备。

  3、未特别注明“复印件”的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未特别注明纸质材料份数的材料只需提交一份,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5、未特别注明“电子”、“纸质或电子”的材料,申请人应以纸质形式提交。

  6、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证照复印件,由办理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7、未注明“非必要”、“容缺后补”的为必要材料,应在提出申请当时提交。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04号综合窗口/渔港、渔村、渔船等一线。

  2、是否支持快递申请:支持

八、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不收费

  2、收费依据:无

九、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0592-2085981

  2、监督投诉:厦门市海洋发展局:0592-5396371 ;厦门便民服务热线:0592-12345

十、办理流程图


十一、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后 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时间)

十二、结果名称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十三、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附件

  1、厦门市小型渔船证书申请和业务审批表(补发)(空白)

  2、厦门市小型渔船证书申请和业务审批表(补发)(示例)

  附表1


  附表2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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