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2-01 08:57
字号:
分享:

  一、承办部门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

  二、办理条件

  (一)渔业舶船来源合法;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不予受理;

  (三)厦门市登记或拟登记在册的小型捕捞渔船(简称“小型渔船”)。

  三、办理依据:

  《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一业一证”试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审改办〔2021〕1号)。

  四、办理事项

  (一)小型渔船综合证书初次申办

  适用范围:

  现有在册渔船初次申办;因制造、购置、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原因取得船舶所有权的。

  申请材料: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4.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5.渔业捕捞许可证(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6.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7.委托书;

  8.受托人身份证;

  (二)小型渔船综合证书变更

  适用范围:

  原《小型渔船综合证书》因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1.船名;

  2.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3.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4.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

  5.船舶共有情况。

  申请材料: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3.原《小型渔船综合证书》;

  4.已变更登记的有效船舶证书(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5.委托书;

  6.受托人身份证;

  (三)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换发

  适用范围:

  因原《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有效期届满、污损不能使用或证书样式修改原因需要换发的。

  申请材料: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3.原《小型渔船综合证书》;

  4.委托书;

  5.受托人身份证;

  (四)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注销

  适用范围: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所有权转移的;

  2.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3.拆解或销毁的;

  4.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5.被依法直接注销渔业船舶国籍的。

  申请材料: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3.原《小型渔船综合证书》;

  4.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如有时,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5.委托书;

  6.受托人身份证;

  (五)小型渔船综合证书补发

  适用范围:

  因《小型渔船综合证书》遗失、灭失或损毁需要补发证书的。

  申请材料: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3.遗失、灭失或损毁的书面情况说明;

  4.委托书;

  5.受托人身份证;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04号综合窗口/渔港、渔村、渔船一线。

  2.是否支持快递申请:支持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0592-2085981;

  2.监督投诉:0592-5396350

  九、办理流程图


  十、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办理结果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原法定证书有效期)

  十二、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三、附件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空白)

  2.《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示例)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