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部门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
二、办理条件
(一)渔业舶船来源合法;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不予受理;
(三)厦门市登记或拟登记在册的小型捕捞渔船(简称“小型渔船”)。
三、办理依据:
《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一业一证”试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审改办〔2021〕1号)。
四、办理事项
(一)小型渔船综合证书初次申办
适用范围:
现有在册渔船初次申办;因制造、购置、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原因取得船舶所有权的。
申请材料: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4.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5.渔业捕捞许可证(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6.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7.委托书;
8.受托人身份证;
(二)小型渔船综合证书变更
适用范围:
原《小型渔船综合证书》因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1.船名;
2.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3.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4.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
5.船舶共有情况。
申请材料: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3.原《小型渔船综合证书》;
4.已变更登记的有效船舶证书(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5.委托书;
6.受托人身份证;
(三)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换发
适用范围:
因原《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有效期届满、污损不能使用或证书样式修改原因需要换发的。
申请材料: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3.原《小型渔船综合证书》;
4.委托书;
5.受托人身份证;
(四)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注销
适用范围: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所有权转移的;
2.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3.拆解或销毁的;
4.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5.被依法直接注销渔业船舶国籍的。
申请材料: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3.原《小型渔船综合证书》;
4.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如有时,只核对,不收复印件);
5.委托书;
6.受托人身份证;
(五)小型渔船综合证书补发
适用范围:
因《小型渔船综合证书》遗失、灭失或损毁需要补发证书的。
申请材料: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3.遗失、灭失或损毁的书面情况说明;
4.委托书;
5.受托人身份证;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04号综合窗口/渔港、渔村、渔船一线。
2.是否支持快递申请:支持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0592-2085981;
2.监督投诉:0592-5396350
九、办理流程图

十、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办理结果
小型渔船综合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原法定证书有效期)
十二、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三、附件
1.《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空白)
2.《小型渔船综合证书申请表》(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