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下午,《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召开。《规定》于2023年1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会议就落实《规定》和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研究部署。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二十余家市直单位和各区政府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一)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海洋强国战略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设置专章提出“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要求“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通过制定海洋经济专门立法,保障和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二)发挥厦门海洋经济的独特优势和显著特色
厦门海洋经济基础扎实、科技实力雄厚、生态环境优美、海洋特色鲜明,海洋产业空间布局不断优化,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并获批为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试点城市。在促进区域协同、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初步形成以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海洋信息与数字产业、渔港经济与海洋种苗业、海洋文创与高端滨海旅游、蓝碳及海水综合利用为主导,以海洋研发创新载体、海洋总部经济为支撑的厦门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新兴产业将成为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蓝色引擎”。制定海洋经济促进法规,将进一步发挥厦门海洋经济独特优势和显著特色。
(三)保障厦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包括海洋产业分散、竞争力不够强、科技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等。在当前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形下,厦门市海洋经济面临诸多冲击挑战。一是当前世界经济衰退、国际贸易和投资萎缩、经济全球化遭遇挑战,这些新情况对海洋经济发展带来显著不利影响。二是在我国经济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大背景下,厦门自身也面临着海洋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转变的困难和挑战。三是存在海域空间利用矛盾。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资源,协调布局海洋产业是厦门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应对海洋经济发展中的挑战和冲击,是实现厦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四)解决当前海洋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问题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促进海洋经济的专门性、系统性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各种政策措施较为分散,存在重复、冲突等问题,难以有效引导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梳理完善海洋经济发展现行政策法规体系,开展海洋经济促进专项立法,将有助于理顺海洋经济发展管理体制机制,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打造海洋科技创新高地,把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高质量发展优势,为提升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的主要目的
(一)建立海洋经济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稳定有力的海洋经济综合协调机制,实现齐抓共管,综合协调各方事权,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海洋经济综合协调机制予以明确,对市、区两级工作职责予以明确,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二)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布局。厦门海洋新兴产业增速较快但规模偏小,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和拳头产品相对较少。海洋产业集聚效应不显著。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获得福建省批复同意为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将成为未来厦门海洋产业布局的重要抓手之一。如何将现有政策措施制度化,立法推动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布局,保障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以及现有涉海园区跨越式发展是立法重点内容之一。
(三)推动科技创新驱动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科技创新领域同其他科技创新领域一样,具有科技创新的风险性、突破性和前沿性等特点,同时又具有领域性和兼容性等海洋特征。《规定》围绕完善科技创新驱动机制,探索建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打造“智慧海洋”的名片,培育海洋经济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厦门海洋经济的高素质增长。
(四)巩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推动海洋经济绿色发展。海洋环境具有其特殊性,经济活动的发展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深远持久的,而且海洋相关污染波及面广,治理难度大,需要有完善制度规范予以明确。受自然条件限制,厦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压力较大,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艰巨,海洋环境质量提升空间受限。厦门地方立法长期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规定》注重巩固现有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平衡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实现海洋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五)充分利用海洋文化厚实的资源与优势,提升社会海洋意识营造良好氛围。重视海洋文化建设,提升民众海洋意识是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和社会环境。《规定》积极推动制度保障,弘扬海洋文化、推动海洋科普、加强海洋教育,在各级管理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和培养知海、爱海、亲海、护海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赢取社会各界对海洋的关注与支持,创造海洋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六)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交流与合作。海洋经济本身具有外向型和开放性的特点,厦门海洋经济的发展更应该聚焦国际与区域合作,充分发挥海丝战略支点城市的作用,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共筑海洋命运共同体。《规定》加强推动与东盟、金砖国家、“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等合作交流;充分发挥厦门对台合作的区位优势与特色,加强两岸海洋经济的融合发展;坚持山海协作,推动闽西南地区海洋经济的协同发展。
(七)完善海洋经济综合保障与监管责任。海洋经济发展需要政府部门提供配套综合服务以及坚实的保障措施,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用人、用地、用钱等诸方面进行政策保障与扶持,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空间。同时对于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强化责任意识。《规定》着眼现有海洋经济综合保障与监管中的迫切问题,通过机制创新,形成制度合力。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三十五条。
一是突出特色优势,聚焦高质量发展。《规定》的第四条到第十四条,立足厦门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结合省、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有关改革要求,以立法的形式优化海洋产业布局,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明确发展方向,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打造现代化湾区;二是强化政策导向,明确海洋产业发展方向,支持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等重要产业发展,并加大对列入指导目录海洋产业的要素保障力度;三是突出特色优势,重点推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建设集科研、创新、孵化、产业为一体的海洋产业规模化集聚区,促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创新发展;四是强化创新驱动,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海洋生物遗传资源基地建设,推动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二是坚持生态为本,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生态保护是海洋产业发展的重要前提。《规定》的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立足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政策精神,结合厦门市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规定,对海洋生态产品、海洋碳汇、海域海岛开发、海洋生态补偿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补充:一是开发海洋生态产品,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海洋生态产品交易规则,促进海洋生态产品依法有序流动;二是完善碳汇交易机制,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推动海洋碳汇市场基础能力建设,在红树林、海草床等方面开展增汇试点;三是合理利用海域海岛资源,划定海洋功能立体分区,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探索建立海域资源收储和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海岛开发利用约束制度,促进海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四是健全完善海洋生态补偿,采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依法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三是扩大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发展。加强对外开放合作是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激发海洋城市活力的重要举措。《规定》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着重围绕海洋产业发展合作交流,突出对台区位优势,充分发挥厦门国际海洋周等交流合作平台作用,强化海洋经贸、科技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交流:一是提升港口国际化,推进国际集装箱干线枢纽港和国际邮轮母港建设,推进厦门港国际中转、海铁联运,建设中欧中亚班列、丝路海运为载体的东向陆海新通道;二是加强国际合作,深化海洋产业对外合作机制,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海洋经济各领域合作,构建高水平开放型海洋经济体系;三是深化厦台融合发展,落实闽台融合发展的政治任务,强化厦台海洋经济合作的先行意识和探索厦金合作新模式的创新精神,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四是强化区域协同,推动厦漳泉金共同制定规划,促进海洋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加强海洋产业协作,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海洋产业集群。
四是强化要素保障,构建服务支持体系。要素保障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规定》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四条,落实全方位服务保障要求,构建海洋经济发展支持体系:一是加强涉海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要求集中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培育海洋科技服务机构,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海洋资源勘察等专业服务;三是健全人才体系,建立海洋专家智库,完善海洋人才认定、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四是培育海洋文化,弘扬传统文化,开展海洋科普宣传教育,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与海洋产业融合发展;五是完善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海洋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与传统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六是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七是加强涉海执法能力建设。八是扶持渔民转产,促进渔业转型发展。九是先行先试有利于海洋经济发展的各项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