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全面禁食范围,是不是意味着水生野生动物都能吃?
A: 不是所有的水生野生动物都能吃!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水里游的都能吃。
《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这些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此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这些物种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在《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执行。比如,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的附录Ⅰ和附录Ⅱ的,视为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目前,国家一级野生水生保护动物有中华白海豚、鹦鹉螺、红珊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儒艮、库氏砗磲、鼋、白鳍豚、新疆大头鱼、多腮孔舌形虫、黄岛长吻虫、江豚等14种;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水獭、大鲵等近30种。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猎捕水生野生动物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食用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依照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受到严厉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载 鹭海潮公众号)